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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执行改革自上世纪末期开始,时至今日,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与“执行乱”问题。但探索并没有停止,学界当中今天仍在对一些民事执行中重大理论问题进行着争论,像执行权问题、执行原则问题等。这些执行理论问题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对于执行改革而言,等于建造高楼大厦没有打好地基一般。民事执行权问题一直是其中的热点。学界当中对于执行权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执行权的性质、权能以及价值取向和功能等方面。笔者围绕上述几方面对执行权进行了再探讨,并对我国的执行机关的设置提出了一点设想。文章除前言与结语部分外,共阐述了五个问题。 一是关于执行权的概念特征。执行权是国家民事执行机关代表国家依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的,强制债务人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实现债权人债权的一种权力;并提出了执行权的特征中包含着独立性。 文章的重点部分是第二部分关于执行权性质的论述。执行权的性质问题是执行理论当中的核心问题。究竟将其定位为司法权,行政权,还是司法行政权?还是一种边缘性权力?笔者结合目前学界中的几种学说,从执行行为的性质分析入手,结合我国整个司法大环境,及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救济制度的性质,对执行权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尽管执行权具有行政性与司法性的双重属性,但笔者最终仍倾向于将执行权的性质定位为司法权。 第三部分在对执行权的性质论述的基础上,对执行权的权能划分进行了具体的分析。有学者认为执行权具有三项权能:执行命令权、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但由于执行权的行政性与司法性的双重属性,三权中的执行命令权值得商榷。文章采纳了两权说,即将执行权的权能划分为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 文章的第四部分是关于执行权的价值和功能的阐述。执行权的性质决定着执行权的价值取向。执行权的价值分为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外在价值是一种工具性价值,内在价值是执行权本身固有的实现民事执行权的内在品质。执行权的内在价值在于公正和效率。对此两种价值取向之间的偏重与否,与设立执行权的目的和理想有着密切关系,是一种在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也直接决定着执行原则的内容。 在对执行权进行系统的阐述之后,文章的第五部分分析了执行机关的设置问题。这反映笔者从理论到实践进行研究的初衷。对执行权理论的梳理,最终就是为了构造更为合理、科学的执行机关。笔者透视了我国执行机关的现状及问题,比较了国外相关的制度设计,分析了执行机关的性质与职能,并对我国的执行机关设置提出了粗浅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