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在2014年之前,我国的专利法对图形用户界面并不采取保护。可见2010年颁布的《专利审查指南》的第7.4条第(11项):“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对于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存在着多种模式,有人认为图形用户界面是一种作品进而以版权法来保护;也有人认为图形用户界面可以作为一种商标而被保护;还有人认为这构成商品装潢而选择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然而,实践中则并不尽如人意。直到2014年5月1日,在各方创新主体的呼吁之下,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第六十八号局长令,将《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改,正式宣告图形用户界面从众说纷纭却无适当法律保护的情形转变为由专利法中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来保护。图形用户界面本质上是一种创意的表达,但是其目的并不在于实现某种技术方案,故其本质上与外观设计具有契合之处。“奇虎360诉江民新科”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是我国首例图形用户界面侵权案件,该案对于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在法律层面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原告“奇虎”公司关于被告“江民新科”在网络上为第三人提供带有其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图形用户界面的软件而请求判决被告构成专利权直接侵权诉求被法院驳回,法院的说理基于现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规则,认为被告提供的软件包含的图形用户界面的行为中,因软件不属于产品而不满足侵权对比的前提。然而事实上对于申请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来说,申请人想要保护的创新部分往往就是其中满足了人机交互,能够帮助实现产品目的的图形用户界面部分。与非GUI外观设计专利不存在动态图案,可以横跨多个类别且无法单独销售不同,GUI外观设计需要在通电条件下才能实现人机交互,同时可以与产品分开单独销售。在现行的专利法制度下,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的规定是:“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从文义解释出发,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是一种“新设计”,但是无论在实践审查中,还是侵权判定中,相关审查人员都倾向于把对外观设计保护的重点落在“产品”上。《专利审查指南》也规定:“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这也让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一种“产品的设计”的立法原意形同虚设。可见产品对于GUI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有极大的限定作用。因此,该案折射出来的GUI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对GUI的产品要求、产品和载体的关系等问题都是亟待澄清的。另外,专利的申请授权文件内容往往对于一项专利的保护有决定性作用。在对图形用户界面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以求保护时申请人对具体的申请文件中的专利申请名称、相关产品分类以及提交的申请视图都必须遵守一定的内容要求。然而在实际当中,这些对于申请文件的内容要求反而没有让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变得明确及预测,甚至增加了对其授权的难度。以世界上主要的工业水平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为例,对各国家地区的GUI外观设计保护进行比较研究。美国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非常强,即使GUI通过依附在界面设计之外的物体存在,仍是美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美国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强度与版权法相当,对于申请文本的要求也较宽松。美国对于外观设计的要求必须要存在与设计不可分离的物质载体,另外,将GUI纳入了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对于GUI赖以存在的软件没有限制,可以是瞬态但必须要有物质载体。在欧盟,由于图形用户界面本身就属于一种用于表现产品外观的一种设计,且与产品可以分离,所以欧盟的相关法律将图形用户界面直接作为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至于产品则是作为一种分类的依据而存在。日本与英国相同也对外观设计进行了单独立法,日本将外观设计称为“意匠”,其外观设计立法为《意匠法》。日本对于图形用户界面受到外观设计保护的要求较高,《意匠审查基准》要求只有与物质产品共同使用,发挥了硬件产品本身的功能且以实现了相关功能为目的的界面设计才可以作为外观设计受到《意匠法》的保护。也就是说,脱离了产品本身的设计不受《意匠法》保护。至于图形用户界面需要通过图案、形状、色彩等结合进行表现,呈现出美感和能应用于工业等要求自然不在话下。形成于软件的GUI不受其外观设计的保护,对于GUI的外观设计保护要求严格且又局限。在韩国,外观设计法对于申请外观设计保护的图形用户界面的要求由于产业的需求导致变得日渐宽松,韩国专利法对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所要依附的产品范围不断扩大,实践中甚至可以不考虑产品的种类。而至于我国台湾,虽然一项外观设计要以有形实体产品为载体,但是其设计专利对于图形用户界面其实保护的是一种应用于电脑或显示器的一种图像设计本身,对载体的限定也相当宽松。不论是游戏界面、开机画面还是动态图形用户界面都可以获得其专利保护。综合各主要国家地区的保护情况,笔者对于我国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保护提出了完善的建议。首先,澄清GUI外观设计的客体是一种可在计算机硬件上载体上,具有工业用途的设计;其次,明确产品的有形性要求,即即使GUI是一种瞬态的软件程序的呈现,仍然要求以物质产品作为载体;最后矫正完善相关的形式要求。本论文行文脉络以导言起始,着重着墨于主体部分,终于结语。其中主体部分由三个章节构成。第一章首先提出问题。本章分为两节,其中第一节分为四部分,分别为GUI的概念、GUI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GUI的外观设计保护要求以及“奇虎诉江民案”的提出;第二节提出问题,主要是对GUI外观设计保护客体,GUI产品的适格性以及GUI外观设计保护的形式要求生发相关问题讨论。第二章分析问题。本章分为三节,其中第一节对我国外观设计的客体进行再认识,探求GUI外观设计的客体的特殊性;第二节进行外观设计产品的有形性分析,说明软件能否成为GUI外观设计的产品;第三节分为六个小节,前五小节分别对美、欧、日、韩及中国台湾的外观设计形式要求进行比较,第六小节则对上述内容进行总结。第三章针对第一章提出的问题,综合我国保护现状以及对域外经验的借鉴,提出对图形用户界面的完善。包括澄清GUI的外观设计客体,明确对GUI外观设计产品有形性的要求以及完善形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