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环境问题严重的威胁人类正常的生存和发展,这促使人类开始反思自身与自然的关系。保护环境,最具强制力的防线是刑事处罚。惩治环境犯罪刑法的严密性直接决定了保护环境的力度。惩治环境犯罪的严密性问题即是在何种范围内惩罚侵害环境行为才能有效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环境保护的问题。惩罚环境侵害行为的范围是由环境犯罪的犯罪构成所决定。人类利益与自然利益之间的关系,既有相互冲突的一面,又有相互统一的一面。环境刑法实际上就是在自然利益与人类利益发生冲突时,由人类做出抉择并将其规范化的结果。因此,人类的主观性难免为这个制度打上深刻的“以人为本”的烙印。同时,自然本身的价值也是不容忽视的,它是人类文明的重要体现,在人类利益与自然利益发生冲突时,人类的基本生存利益高于自然的利益,自然的生存利益高于人类的非基本生存利益。环境犯罪的客体是对环境犯罪性质的反映,其必须尊重并遵循环境伦理。环境犯罪危害行为体系的严密性程度决定着环境保护的效果。我国环境刑法应根据环境犯罪的不同特点设置环境犯罪的结果犯、行为犯以及危险犯三种行为结构。环境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应采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但其适用具有限制条件。由于环境犯罪大多是单位在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中实施的,因此合理、有效的对环境犯罪的单位主体追究刑事责任意义重大。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设置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对行为人施加刑罚的效能。我国环境犯罪目前不宜规定严格责任。为有效惩治环境犯罪,刑法应对污染环境犯罪设置过失危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