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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类方兴未艾的金融产品,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改善企业负债结构、消化银行不良资产和融通市场资金等多重功效。随着2018年资管新规的出台,金融监管的力度不断提升,资管行业面临大洗牌之际,业务范围开始收缩;而股市也因长期缺乏利好因素进行提振而持续动荡;债券市场的信用债,利率债的审核又趋于严格,所以在万马齐喑之际,ABS凭借其巨大的资金融通潜力在金融市场上异军突起。可以预见的是,未来资产证券化将极具发展前景。而我国现行金融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信托是资产证券化开展的唯一可选途径,这也从侧面将资产证券化的命运和信托紧密相连。但在当前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中,信托结构尚存在颇多缺陷,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功能,各类缺陷甚至有反噬信托制度本身之虞。通过以“建元2018”MBS为切入角度,考察资产证券化的运行逻辑,可以发现,目前资产证券化信托结构在发起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各个维度中,分别存在着基础资产未能有效独立、受托人群体履职行为缺乏规范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存在漏洞三大问题。而诱发这些问题的原因则呈多元化,核心因素在于信托基本原理未能贯彻到位和信托业监管不足两大原因。信托原理未能贯彻到位,表现在信托在我国一度遭到误读,不仅是因为我国财产法律体系中缺乏“双重所有权”制度来作为信托成长土壤,且长期以来,营业信托和民事信托模糊的定位和职能划分,也使信托对商事交易的参与举步维艰。欺诈案件频发的市场环境,更使投资者对信托疑窦丛生,敬而远之。信托财产权属缺乏明确以及信义义务长期得不到重视则进一步使信托制度去其本质远矣;而信托业监管不足,则突出体现为现有的分业监管体系,在不同金融行业业务互相交叉,风险互相渗透集聚的混业经营时代背景下,对金融全局的把握越发不足,乃至于捉襟见肘,甚至造成执法空白。故而,从法律层面完善资产证券化信托结构,应当结合具体问题及原因,对症下药。具体而言,需要从细化信托财产权属变动程序,规范资产证券化操作细节,开拓受托人权益保护新机制,推动信托业的统合监管等方面入手,不仅在制度架构上,更要在金融实践中解决上述问题。以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