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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刑事冤案的成因分析,包括案内因素和案外因素。通过对25例典型刑事冤案的分析,将导致冤案的案内因素总结为六个方面:司法机关的不当行为、虚假的口供、错误的鉴定或错误地运用了鉴定意见、虚假的证人证言、虚假的被害人陈述、错误的辨认。但是这些案内因素难以解释导致冤案的真实原因,通过观察,笔者发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因素、不合理的刑事政策、外界的过当压力、不合理的刑事诉讼机制和考核机制等案外因素影响司法的公正性,甚至可能成为导致刑事冤案的决定性因素。第二部分,美国刑事冤案的成因分析。通过对美国冤案登记机构发布的统计数据和报告的研究,将导致美国冤案的案内因素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伪证或错误的控告、官方的不当行为、目击证人的错误辨认、错误的或误导性的科学证据、不充分的律师辩护、虚假的口供。从实际情况看,案外因素对美国刑事司法的渗透不容忽视,司法体制以外的观念、民意、种族等因素都是冤案重复性发生的重要原因。错误的司法观念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导致冤案不断被复制;打击暴力犯罪的民意诉求影响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影响司法判决的形成;种族歧视的毒瘤深入到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血液中,影响刑事司法的公正性。第三部分,中美刑事冤案成因异同及原因的比较分析。中美两国的刑事冤案在结构性分布和成因上都存在着许多共同之处。从冤案类型看,中美冤案都集中在杀人案和强奸案。在成因上,警察、检察官的不当行为,错误的科学证据,虚假的言词证据等是导致中美两国刑事冤案的共同原因。但是,在不同的司法场域下,冤案的成因也存在着差异之处。在美国的冤案成因中,不充分的律师辩护是重要因素,而在我国更多的是律师进行了尽职尽责地辩护,但辩护意见被司法工作人员忽视;辩诉交易制度、陪审团制度、种族歧视、不可靠的线人或告密者对美国冤案的形成有着特有的影响;同样,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因素以及我国不合理的刑事诉讼机制和考核机制是我国冤案形成的特有因素。第四部分,中美冤案成因比较研究的启示。通过对中美冤案成因的比较,对冤案的产生有系统了解的同时,也对两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实践有了更客观、更清醒的认识,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司法改革有很多有益的启示。第一,辩诉交易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导致大量的冤案,并且就我国的情况而言,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和空间;第二,美国的对抗式审判和我国的审问式审判各有优劣,审问式审判才是我们的理性选择,我们对当前的司法改革应给与信心和支持;第三,辩护制度在我国只有短短几十年的发展,有着完善的理论和立法支撑的美国辩护制度有很多规定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我们应从被追诉人的自行辩护和辩护律师辩护两个方面进行考虑,完善我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机制;第四,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虽然有进步的地方,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而美国的陪审制度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改革有着启发意义。在对我国当前人民陪审制度准确定位和对将来改革方向有清楚认知的前提下,可以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资格和选任程序以及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理的职权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保障公民参与司法裁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