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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或者说检举揭发他人受奖在中国古已有之,现今俨然已经成为一项明确的法律制度(如下称立功制度),我国1997年刑法更是将立功单独列入其中,作为我国刑法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情形下的一种法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在之后的司法解释中,也对立功的认定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使更多的犯罪行为暴露在侦查机关的面前,让更多的犯罪分子接受了法律的制裁,立功制度因其在提高公安刑事案件破案率和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上似乎很有效率,被公安机关作为一项有效的破案手段而频繁使用,同时也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一项法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是我国独有的一项制度,被我国立法者大胆使用。但是笔者认为立功制度的存在,其根基不严,在司法实践以及法学理论中有诸多的弊端,有违法律的道德性、法律正义、刑法正义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最基本的信任,立法鼓励大家互相揭露,倡导唯利是图,是不符合实现法律的最终目的,应予重构。本文拟在分析立功制度的由来、基本概念特征后,对立功制度在司法实践及法学理论上予以分析批判,再提出对立功制度予以重构并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立法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