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法因果关系论由传统论争向当代论争转变,事实归因与规范归责二分是当前因果关系理论的共同走向,条件说由此成为归因层面的“无冕之王”,但二分的框架也使得条件说面临解释的困境。在假定因果和择一因果关系中,条件公式的原型需要加以修正;在不作为的因果关系中,条件说浸染了规范评价的色彩,归因归责的严格框架实则被打破;在新型因果关系中,条件说的实质内容渐趋空泛,疫学因果关系反而得到提倡,条件说在归因层面的垄断地位值得怀疑。渎职罪因果关系问题是总则因果关系理论的进一步展开,但有其特殊性所在。通过对实务判例的梳理,可提炼出具体的司法难点。因果关系论的发达与渎职实务认定的简陋形成鲜明比对,客观归责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方法论优势,在渎职罪司法实务中的应用前景十分可观。渎职罪因果关系认定过程中,“作为犯”、“不作为犯”、“故意犯”、“过失犯”等范畴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有必要作类型化解读。作为理性构建的“精致化产物”,客观归责理论在两个意义上被使用,即与因果关系理论相对应意义上的客观归责理论以及作为一种实质构成要件理论的客观归责理论。借助该理论,可以有效统筹渎职罪中故意犯、过失犯、不作为犯的归责问题,并作出新的表述。就故意的作为犯而言,归因归责二分的框架尚且能够得到维持,在归因层面仍然适用条件说,归责层面则交由客观归责理论予以处理。就过失的作为犯而言,归因归责二分的框架也能够得到维持,同故意的作为犯一样,在归因层面仍然适用条件说。以“客观注意义务的违反”进行展开的传统过失论的判断方法可以消融在客观归责理论的具体规则中,但“客观注意义务”这一概念仍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客观注意义务的违反对应制造法所不允许的风险层面,结果避免可能性则对应实现法所不允许的风险层面,最后通过“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来解决被害人有意识地从事自我危害行为等归责问题。就不作为犯而言,归责突破了归因,且反噬了归因,条件说无单独评价的实益。保证人义务的违反对应制造法所不允许的风险层面,结果避免可能性则对应实现法所不允许的风险层面,最后也通过“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来解决被害人有意识地从事自我危害行为等归责问题。客观归责理论话语下所作出的新的表述能够经受司法判例的检验,并与之形成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