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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抵押权人所享有的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财产一般为价值较高的不动产或动产,且抵押的设定无需转移财产的占有,所以在我国商业及金融活动实践中抵押被作为一种极为常见的债的担保形式,其与质押、留置及保证等共同构建了债的担保体系。在抵押担保被广泛使用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因抵押担保行为所产生的法律纠纷,除了抵押关系当事人对抵押效力问题的纠纷外,抵押关系的第三人(通常是抵押人的一般债权人或者是对抵押物具有独立请求权的利害关系人)对抵押权的效力也常常存在争议。如何解决此类争议,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即是恶意抵押问题。本文拟通过一个实务中较为特殊的案例,具体分析恶意抵押关系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恶意抵押从目前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一般包括抵押人恶意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恶意抵押,以及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设定事后抵押,致使抵押人不具有足够的清偿能力两种情形。但从理论构建和实务操作中看,恶意抵押不仅仅只有这两种情况,与债权同时设定的抵押也有可能构成恶意抵押,但从另一方面看,为了保护抵押权制度的交易安全,对于恶意抵押的认定不能过于随意。因此根据现有法律框架,我们对于同时设定的抵押如何构成恶意抵押也进行了要件分析和法律适用分析,并对排除恶意抵押的抵押权善意取得也进行了剖析,以构建一个完整的恶意抵押法律制度体系。本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恶意抵押具体分类,我国破产法及担保法在涉及恶意抵押问题上的规定分析,法律所没有直接规定的与债权同时设定的抵押是否可能构成恶意抵押问题,以及侵害对抵押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恶意抵押。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有:理论分析、实证研究以及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参考国内外当前的学术专著、学术论文,来评述目前恶意抵押制度的现状,提出完善措施。本文的结构如下: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写作目的以及研究对象。第一章主要通过一个案例的引述提出目前恶意抵押制度中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同时阐述目前对于恶意抵押概念、分类,具体而言恶意抵押包括抵押人与被担保人之间的恶意抵押,抵押人与被担保人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恶意抵押。第二章对于目前我国担保法及破产法下关于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恶意抵押的各种规定以及其要件分析,并得出恶意抵押应当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结论,以统一恶意抵押的法律后果。第三章根据案例中所遇到的问题,讨论与主债权同时设定的抵押也可能构成恶意抵押,并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讨论与主债权同时设定的恶意抵押也应认定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同时对该种恶意抵押的认定方法和法律适用进行分析讨论。第四章同样根据案例中遇到的问题,讨论若抵押行为侵害了对抵押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权益,也可能构成恶意抵押。其中,如果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的,则仍然可以适用可撤销的法律规定。若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则可能构成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不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则可能构成无效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