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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不仅基本权利的实现受到影响,而且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更是受到严重的威胁。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国纷纷在宪法中规定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在70年代,我国的宪法也规定了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后来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宪法也相应的增加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尤其是2018年“生态文明”等内容入宪更具有划时代意义。与一般的环境法律相比,宪法在环境保护方面具有根本性的地位和作用。本论文试图对我国宪法上的生态环境条款进行全面分析,希望能够在充分理解这些条款的基础上,在宪法层面上提供有关环境保护的启示和借鉴。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从环境保护、人权保障以及宪法的一般理论出发。一方面探讨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认为环境保护是保障人权的一种重要手段。另一方面探讨宪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指出环境保护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事项,属于宪法的调整范围,宪法规定环境保护的内容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二部分对我国宪法生态环境条款进行文本上的解读。首先是从宪法生态环境条款的历史脉络出发,指出宪法生态环境条款的变迁与我国发展模式的转变有一定关联。其次是分析宪法生态环境条款的规范属性,认为宪法生态环境条款具有政策规范属性和原则规范属性。接着是对宪法生态环境条款的类型进行分析,认为宪法生态环境条款可以分为总体目标条款和制度性条款两类。再次是探讨宪法生态环境条款的伦理基础问题,从生态中心主义、旧人类中心主义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对比中发现宪法生态环境条款是以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作为价值来源。最后重点论述宪法生态环境条款与基本权利和宪法经济条款的关系。其中,宪法生态环境条款可以作为限制基本权利的宪法依据以及其本身隐含环境权,通过宪法解释的运用可以拓展宪法上的基本权利类型。而宪法生态环境条款在整体上与宪法经济条款处于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关系,但有时会发生冲突,发生冲突的时候需要适用优先式协调方式进行协调处理。第三部分深入剖析我国宪法生态环境条款所具有的功能,认为其可以发挥立法指引功能、政策指导和评价功能、解释依据功能、立法审查功能以及义务主体界定功能,从而在宪法层面上实现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