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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劳动力市场的和谐稳定对我国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有重大影响。目前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上总体局面依然是劳动力供大于求,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仍居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我国《劳动合同法》在基于倾斜保护理论的基础之上赋予了劳动者充分的辞职权,使劳动者享有充分地选择职业的自由,其立法目的在于力图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所享有的辞职权是一项法定的权利,劳动者可以通过行使此权利去单方面地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赋予劳动者充分的辞职权不仅能够保障劳资双方实质平等,而且还保障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这有利于劳动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法律关于劳动者辞职权的立法规定经过了一个历史沿革,直到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劳动者才真正享有了充分的辞职权。从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劳动者享有的辞职权可分为预告辞职权和即时辞职权两类,不同的辞职权其行使的程序和适用的范围亦是不同的。在考察国外主要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劳动者辞职权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并与我国法律目前关于劳动者辞职权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分析,能够发现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有不够详尽和欠妥当的地方,有必要吸收借鉴国外和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规定。我国的劳动者辞职权还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相关立法规定中的问题和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两类。相关立法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对劳动者辞职权的相关内容规定不尽详细,缺乏区分度等。在劳动者行使辞职权的实践中主要问题在于可能会出现劳动者滥用辞职权的情况,尤其是那些与用人单位相比并非居于明显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滥用辞职权的情况。为了弥补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中存在的缺陷和解决劳动者行使辞职权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我国目前关于劳动者辞职权的相关立法规定予以完善。在完善立法规定时,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同时,对倾斜保护理论要重新予以审视,做出一定修正,注重不同层次的劳动者予以不同的保护。从立法上对劳动者辞职权的相关规定予以完善才能够真正实现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