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常见、便捷的担保方式,常见于国际经济活动中,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在国内经济活动中也逐渐广泛应用。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见索即付保函在国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效力语焉不详,导致一旦出现索赔,实践中最常作为保函出具方的银行面临进退两难的局面,如按约付款,可能导致保函申请人对银行付款不当的诉讼;如不按约付款,则对银行声誉又有不良影响。针对这一问题,本文从担保的从属性传统入手,界定了何谓独立保函,并介绍了独立保函在主要国家、国际市场及我国国内的发展历程。通过对发展历程的介绍,可以看出,各国和国际市场都经历了对独立保函从否定到认可的过程。由于独立保函在现实中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本文将见索即付保函、信用证等具有独立性的担保方式均称为独立担保或独立保函。随后,本文通过对保函的分类方式的介绍,引出国内见索即付保函的概念,并相应介绍了我国关于国内见索即付保函的立法情况和司法实践中对国内见索即付保函的态度,以及由于该种情况对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如对效力的认识不一致、判决结果不一致等。同时,针对我国国内见索即付保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相应提出了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接着,本文分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两大类,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对国内见索即付保函的不同立法体例。可以看出,世界主要国家均认可国内见索即付保函的效力,与我国的做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最后,本文采用法理学和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应否认可国内见索即付保函的有效性进行了分析,认为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认可国内见索即付保函的有效性。同时,据此对国内见索即付保函的立法方式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综上,本文通过历史和比较的研究方法,一方面从见索即付保函在各主要国家和国际商事活动的发展中得出认可国内见索即付保函的效力是大势所趋;另一方面在对我国针对国内见索即付保函的立法情况和司法实践作了简要介绍和借鉴世界主要国家和国际经济活动的商事惯例的基础上,对应否国内见索即付保函的效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即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认可国内见索即付保函的效力,不应对其全盘否定,并据此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对国内见索即付保函的效力同时采用了法理学的分析方法和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并殊途同归的得出了同样的结论,即对于具有足够意思表示能力的当事人所做出的独立担保的效力应予认可;所提出的立法建议中除通常采取的分类立法的方式外还提出了以比例的方式认可其效力的建议,建议明确对于见索即付保函和从属性保证的区分标准以指导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