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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制侦查进行必要的制约是法治国家的普遍经验,为了防止强制侦查的不当行使,法治国家从权力制衡理念出发设计了一整套近乎繁琐的程序规则,以保障强制侦查权力的行使不至于危害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由于长期缺乏一种权力制衡的问题意识,导致强制侦查权力的运行和制约面临诸多困境。因此,立足国情,借鉴法治国家的先进经验,对强制侦查的制约机制进行全方面的介绍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正文由三个部分组成,共约三万三千字。第一部分为强制侦查的基础理论。此部分首先对强制侦查应遵循的法定主义原则、比例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作了详细的介绍。其次,对强制侦查的重要性和危险性进行了探讨。在侦查过程中,采取强制侦查可以借助国家的强制力提高侦查效率,减少侦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障碍,迅速查明案情和收集证据。概括起来,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第一,确保侦查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尽快的查明案情,及时的收集和保全证据。第二,尽快查获犯罪嫌疑人,保证提起公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第三,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强制侦查的危险性则体现为:第一,“权利”的弱小不足以对“权力”进行制约。第二,强制侦查的行使自由度较大。第三,不当的强制侦查可能会冲击司法权威。最后,对强制侦查进行制约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这一部分通过对程序规则的三个重要价值目标——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正当程序、权力制衡进行探究,从而得出对其进行制约的必要性原理。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强制侦查制约机制的反思。此部分首先对我国现阶段强制侦查制约方式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和归纳。以列举的方式指出我国目前的制约方式主要包括侦查机关内部控制、检察监督、排除非法言词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权利等几种方式。其中,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本文对《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新颁布的法律文件在制约强制侦查方面的积极意义进行了论述。其次,对我国现行强制侦查的制约方式存在的主要缺陷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在此部分,本文一改简单罗列法治国家立法模式的做法,转而通过与法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务进行比较,指出我国目前的制约方式存在检察监督未充分发挥作用、缺乏司法审查制度、犯罪嫌疑人及律师权利保障不力以及救济程序缺失等方面的缺陷。第三部分为完善我国强制侦查制约机制的基本构想,是本文的写作重点。此部分首先对制约机制进行初步的设想,即要构建一套以完备的强制侦查立法为基础,以健全的检察监督制度为主导,逐步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以沉默权,保障律师的诉讼参与权,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强制侦查制约机制。在论证方法上,此部分采取理论论述和实证调查相结合的研究方式,重视听取司法实务界对完善强制侦查制约机制的意见。本文提出的完善我国强制侦查制约机制的构想是:第一,以强制侦查法定主义为指导完善强制侦查立法,对强制侦查的监督制约方式、权利保障、权利救济、违法侦查的法律后果等一系列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第二,完善对强制侦查的检察监督机制。首先要改公安、检察机关双向制约为单向制约。其次,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实施的强制侦查行为的检察监督。具体构想是对于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革应按照控权模式进行改造,改变强制侦查行为(逮捕除外)基本不受检察监督的现状,对强制侦查进行事前审查。最后,增加必要的监督手段,这些监督手段包括赋予检察机关监督知情权、侦查程序参与权、提出建议或意见权、提出惩戒权等。另外,为了使检察监督对强制侦查的制约能落到实处,还应明确检察监督的法律效果,立法应明确规定《纠正违法侦查措施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规定不履行这两种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需要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第三,建立对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制约机制。这种司法审查应采取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本文首先驳斥了那些反对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观点。其次,提出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途径应当是渐进性的,即在现阶段刑事司法体制中缺乏法院监督和控制强制侦查活动的现状,在强调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的基础上,在自侦案件中适当的引入司法审查机制,实行由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强制侦查进行双重审查的机制,最终建立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除此以外该部分还对司法审查的内容、范围、程序等作了系统的阐述。最后本文提出还应加强犯罪嫌疑人及律师的权利保障,实现权利制约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