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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中的虚假陈述行为直接违反了信息披露这一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制度,背离了现代法治理念所要求实现的社会正义目标。本文主要研究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制度,通过对中外证券法律体系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规定的比较考察,探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和定性,评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相关机制,并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提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设计的建议。力求在对国外发达的证券立法经验进行适当借鉴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既要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又能够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构成。具体而言,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虚假陈述在国外立法例和国内法律中的界定,应当完善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规定,增加对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第二章主要论述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的归责原则,指出我国法律规定的缺陷,对虚假陈述主体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及其免责事由进行了逐一的分析,认为发行人和发起人等实际控制人在发行和交易阶段都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主体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减轻投资者的举证负担。第三章讨论了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通过对各国和各地区证券法规定的主体范围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确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主体。第四章论述了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及损害赔偿额的计算问题,介绍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分析了我国的相关规定及其不足,对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提出了建议,即按买入累计与卖出累计之差计算出来的差额乘以所持证券数量来计算损害赔偿额。第五章是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本章借鉴了美国的“欺诈市场理论”,对我国相关立法中因果关系的规定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立法应当区分交易方面的因果关系和损失方面的因果关系,完善对“揭露日”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