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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监护制度,也称成年监护制度,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相对应,乃专为特定的成年人所设的保护制度。目前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还存在种种缺陷,已公布的几部民法典草案也没有从根本上剔除存在于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中的种种弊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已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发展,改革我国成年监护制度已经刻不容缓。本文即试图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以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构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从必要性来看,其一,构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成年监护制度的制度价值。其二,从我国所面临的严峻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方面来看,重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对从私法层面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从可行性来看,法律背景的变化使得改革我国现行成年监护制度具有可行性。第二部分是国外成年监护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进行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尽管两大法系的立法体例和法律渊源有诸多差别,但这次改革却殊途同归,两大法系的改革经验对我国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一是指导理念的借鉴,即“尊重自我决定”理念和“正常化”理念。二是扩大成年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将身体、智力和生活态度上存在障碍的人以及高龄者均纳入了成年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三是设立多层次的、弹性的成年监护种类。即针对不同的被监护人设置了多种监护类型。四是公权力全面介入。这表现在各国统一的以监护法院取代亲属会议和强化监护监督的行为上。五是废除禁治产宣告制度,取而代之以个案审查。第三部分是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重构。本章依次按照成年监护制度的设立、存续、变更与终止的顺序安排体系。首先,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体例安排,本文认为一是被监护人行为效力的认定应规定于民法典总则编法律行为一章中;二是应将监护制度设专章置于亲属编中,分设未成年人监护和成年人监护两节。其次,在设立阶段,我国应当废除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采取个案事实审查,以法院宣告作为成年监护的开始。监护的设立方式,一是将法定监护分为“监护”、“保佐”和“辅助”三种类型;二是应当增设意定监护。再次,在存续阶段,对于成年监护人的范围,可以由自然人监护人、社团监护人和公职监护人来担任,法院在选任时,应在个案中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加以确定。我国法律应赋予监护人一定的权利,设置专门针对成年监护人职责的详细具体的规定,并且倾向于对被监护人的人身监护。除此之外,还应采取监护监督机构与监护监督人的双重监护监督机制。最后,在变更和终止阶段,我国法律应当对成年监护制度的变更事由和监护终止的法律后果作出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