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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是属于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的流通性、全球性,让人们的言论自由与行为自由得到更好的保障,让各种资源得到有效的共享。然而,网络侵权案件也随之层出不穷。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控制网络平台信息的主体,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中,移除义务就是他们的重要义务之一,当他们违反了移除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移除义务在网络侵权领域中不属于新型义务,它首先出现在知识产权的网络侵权领域。随后,移除义务被引进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用于保护一切网络民事权益,该法第36条的规定让移除义务首次出现在网络性的一般民事侵权领域。同时,该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移除义务的责任承担形式。移植性的存在以及受到了“知识产权化”的影响,违反移除义务的责任体系十分不完善。因此,笔者选择了以《侵权责任法》为立足点,对首次出现在民事领域的违反移除义务责任体系进行深入研究,并尝试对这个责任体系提出一系列的完善措施与有力建议。本文从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移除义务责任体系存在的问题入手,阐述了问题的现状、产生问题的原因以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文章的最后,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进行了评价。文章总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意识及其根源。本部分先对移除义务以及该义务的存在基础进行了阐述。正确认识移除义务的存在基础,是设置责任的重要前提。接着介绍了违反移除义务责任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责任承担主体不明、归责原则存在争议、责任形态不具有合理性、缺乏对履行义务不符的责任。第二部分,责任主体的范围。本部分先介绍了违反移除义务责任主体承担的现状,法律法规不统一让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标准陷入混乱,也无法解决究竟哪一类网络服务提供者才能成为违反移除义务的责任承担者的难题。进而对该问题提出了完善措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分类,限定各类主题的责任范围。第三部分,归责原则的明确。本部分先阐述了违反移除义务的归责原则的争议所在,究竟是适用过错原则还是无过错原则仍然是一个难题。进而对这个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确定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这个措施具有现实依据与学理依据。第四部分,责任承担的形态。本部分是全文的重点,首先提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移除义务责任形态的类型以及适用争议,再对责任形态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分别对现行规定中直接违反移除义务、违反“通知——移除”义务、违反“知道——移除”义务的责任进行分析并驳斥,最后提出完善建议。第五部分,履行义务不符的责任确定。履行义务不符缺乏现行规定,因此急需确定履行义务不符时的责任。第六部分,完善违反移除义务的责任体系——兼论对第36条的完善。对于上述提到的四大问题,第36条应该进行及时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