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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研究的目的在探讨台湾1997年12月31日前后所推行所得税制度之改革,予以比较,汇总分析及说明实施四年来之缺失与改进之建议。1997年12月31日前施行公司营利所得税独立课税制。将公司之盈余分配给股东之年度,股东必须再就收取之股利,课征个人所得税,俗称两税独立。即同一税源,重复课二次税。自1998年1月1日以后,台湾将公司阶段缴纳之营利所得税视为预先扣缴,待公司将盈余分配给股东时,可将公司阶段已缴纳累积之所得税,连同股利一起分配给股东,所得税最后实际负担者为个人股东,俗称两税合一。此制度可消除重复课税。两种不同制度对企业会计、股利发放、租税规划及资本结构、投资意愿等层面之影响颇为深远,本论文予以分项论述。 本论文系采探索性之研究方法,主要依据笔者从事注册会计师参与实务经验,对此制度变革前后有深厚之体验并搜集相关学者、专家之论述予以归纳、整理、分析、比较得出结论。 本论文研究成果发现两税合一,确实可以减轻投资者的租税负担,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发展自有其贡献。但投资者一般均系富有阶层,对其减免租税有违课税公平、正义原则。且政府财政赤字势必逐年扩大。台湾当局为降低税收减少之冲击,虽对盈余不分配时,加征10%营利所得税。但为加征10%又增订加减调整项目及复杂的扣抵比率等,以致造成纳税人计算、申报手续繁杂及增加税务人员查核工作负担,均系其美中不足。 本论文研究结论得出,租税制度应予简化。两税合一对企业存有重大减税利益,但相关其它的减免优惠应配合删除,如5年免税、股东投资抵减等,以免双重优惠,违反课税公平原则,及造成税收大幅减少,财政赤字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