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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回族民商事习惯法是回族成员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体现回族全体成员意志和利益,调整本民族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本民族所遵守,并被认可的社会力量所保障实施的普遍性行为规范的总和。纵观中国历史,回族民商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一起,在回族地区发挥各自作用,有时又互相交叉渗透,共同调整着回族地区的社会关系。本文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对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的发展进程进行了考察。通过对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的历史渊源、演变的几个阶段,寻找其与国家法之间互动关系的规律,以此发现国家法与回族民商事习惯法之间的控制与反控制、同化与反同化的历史轨迹。第二章对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回族民商事习惯法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婚姻习惯法、饮食习惯法、丧葬习惯法和捐赠习惯法、买卖习惯法和借贷习惯法。第三章从法文化的视角对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的特征和功能进行了说明总结。回族民商事习惯法以伊斯兰教法文化观念为核心,同时受到儒家法文化、西文法文化和我国其他少数民族法文化的影响。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的发展需要一定的组织形态和组织载体,伊斯兰教实现本土化的过程中,形成了中国回族独特的门宦制度。回族民商事习惯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体系,在规范回族群众日常工作生活的民商事行为外,还在回族社会中发挥了文化传承、社会控制、民族团结的功能。第四章主要探讨了中国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现代化的发展对策。指出在全球化和经济迅速发展的冲击下,回族与各民族的交往越来越多,如果不重视回族民商事习惯法与社会现状,尤其是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冲突,寻找有效的解决途径,势必会引发民商事纠纷,给国家带来严重后果,影响国家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因此,要实现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双赢局面,就应当实现两者在观念层面、制度层面和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和谐对接。通过对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的研究,作者得出三个结论:一是回族民商事习惯法是伊斯兰教伦理在中国世俗化演变的结果。回族是一个全民性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伊斯兰教伦理是形成这个民族的基础,是回族不断壮大的核心内容。回族无论身居何时何处,总能体现出鲜明的民族特点,保存着完整的传统生活方式,很少受到别的民族生活习惯的影响,归根到底是伊斯兰教的伦理精神支持和伦理规范结构的稳定。二是回族民商事习惯法得以有效运行的关键在于观念形态的多元化和组织形态的稳定。回族社会观念形态的多元化表现为以伊斯兰教法文化观念为核心,受到儒家法文化、西方法文化、和其他少数民族法文化的影响。回族社会小聚居、大分散的居住格局决定了他必须适应和融入到当地的文化中去。以寺坊组织为中心的回族社会,又为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的异化构筑了坚固的防线,为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的有效运行提供了组织条件。三是在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的历史演变长河中,要实现自己的稳定和发展,就必须实现国家法与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的良性互动。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回族与各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差异还会长期存在,这些差异的存在,正是我们研究回族民商事习惯法文化的一个直接、现实和重要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