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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诉讼程序的构建是一个在法学界和实务界都颇受关注的命题。在学术界以陈爱武、郭美松为代表的学者从2002年开始就悉心研究人事诉讼程序,为我国人事诉讼程序的构建提供了诸多的理论基础;在实务界以王礼仁为代表的法律人为我国人事诉讼程序的设立积极地建言献策,提供人事诉讼程序适用的实践意义。文章通过对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人事诉讼程序的发展研究分析得出,人事诉讼程序较之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有其独特的属性,其对婚姻家庭领域矛盾纠纷的妥善化解有着重大的意义,再加上社会的高速发展,传统文化被快餐文化所侵蚀,男女关系的日益开放,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家庭内部的关系变得错综复杂,使得家庭矛盾在数量上大幅增加,在形式上也更为复杂。在这些条件的催化下,我国迫切需要能够系统完善处理婚姻家庭矛盾的人事诉讼专门程序。而要从无到有的设立一个程序,首先要对该程序的基本理论进行明确,在此基础上分析总结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挖掘我国专门人事诉讼程序此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后续构建的可能性,最后就这些问题结合国外实际操作情况得出有效的对策。本文从人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内容和性质;程序发展现状;存在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实践改革等方面对人事诉讼程序进行了论述。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几点构建本土化人事诉讼程序的具体措施:一、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借鉴我国台湾立法模式的发展,先将该程序单独设章规定在我国现行民诉法中,待时机成熟,再使其脱离出来成立单行法;二、在诉讼原则方面,确立三大原则,即职权探知主义原则、直接言词原则、不公开全面审理原则,简化部分学者对诉讼原则冗杂的划分方式,将职权权限、本人诉讼原则和公开审理原则归纳在上述三原则内;三、将婚姻关系案件、亲子关系案件和收养关系案件三类身份关系诉讼纳入我国人事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中,而对于子女监护案件和财产分割问题、抚养费请求等部分抚养案件,本文认为不应将其纳入人事诉讼审理对象之内;四、确立人事诉讼调解制度,对人事案件的审理采取调解前置和强制调解,增设人事诉讼专属调解法官和兼职调解员岗位,健全配套的调解程序;五、对于人事诉讼的基本规则,从管辖、起诉和当事人三个方面予以规定,如在当事人方面,规定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夫妻在婚姻诉讼中具备完全的诉讼能力;六、在人事诉讼审判组织的设立上,采用二分法,在经济发达的省和直辖市设立家事法院,其他地区设立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