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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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情势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其在产生之初就承担着缓和“有约必守”与“诚实信用”这两大原则之间矛盾的作用。此后通过对于各国国内法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中规定的艰难情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尽管其各国的制度存在差别,但是仍旧存在某些相同之处,而这些相同之处正是艰难情势制度的核心。这些比较研究澄清了艰难情势制度的内涵,为以后的论述奠定了基础。 针对艰难情势制度在《销售公约》中的应用情况,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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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情势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其在产生之初就承担着缓和“有约必守”与“诚实信用”这两大原则之间矛盾的作用。此后通过对于各国国内法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中规定的艰难情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尽管其各国的制度存在差别,但是仍旧存在某些相同之处,而这些相同之处正是艰难情势制度的核心。这些比较研究澄清了艰难情势制度的内涵,为以后的论述奠定了基础。
针对艰难情势制度在《销售公约》中的应用情况,目前15起涉及艰难情势制度的国际商事案件较有代表性,其中4起案件尤为典型。对以上案件的分析显示,因为公约第79条没有明文规定艰难情势制度,早期法院对在《销售公约》中适用艰难情势制度普遍持否定态度;而在此后随着判例的发展以及学者的研究,艰难情势制度在《销售公约》中适用的问题才得到重视,学者、法官对于在《销售公约》中适用艰难情势制度的态度也从消极转向积极。
完善艰难情势制度在公约中的应用目前存在两种路径:一是立法路径;二是司法路径。然而制定新的公约来代替《销售公约》的提议费时费力,且不确定效果如何,因此通过司法路径来完善艰难情势制度更为可行,包括仲裁庭和法院通过对公约第79条的扩张解释或对第79条进行漏洞填补的两种方式来完善该制度。
鉴于《销售公约》对我国《合同法》立法的重大影响以及我国《合同法》所面临的与《销售公约》中艰难情势制度应用相似的难题,对于艰难情势制度在《销售公约》中的应用与完善的研究可以为我国提供经验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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