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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裁判的正确性和统一法律适用等多方面的功能,因此在整个司法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以中外刑事司法改革为背景,以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正为契机,以三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为基础,运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研究探讨了刑事上诉制度的基本原理,在比较分析两大法系主要国家与地区刑事上诉制度的共同特征及其存在差异的基础上,阐释论证了我国刑事上诉制度的特点、缺陷及成因,最后提出重构三审终审的刑事上诉制度的具体设想。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由五章构成,约20万字。 引言部分阐述了选题的目的、意义和研究的方法。 在第一章绪论部分,论述了刑事上诉的概念,刑事上诉制度与审级制度的关系及上诉制度的地位等基础性问题。文章首先对上诉的概念进行了语义和语境上的分析,指出以当事人为视角对上诉概念本原意义的认识,有助于我们准确地把握上诉制度的救济属性和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目的,充分重视当事人的上诉意见,并对当事人的上诉权给予切实的保障。以法院为视角的上诉概念,则让我们从宏观上认识整个刑事上诉制度,明确刑事上诉制度的价值、功能及构造原理以及刑事上诉审程序在给予当事人救济和保证法制统一实施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文章在语义分析的基础上,梳理了我国和其他国家刑事上诉所适用的不同语境范围。 文章认为,上诉制度与审级制度具有密切联系,审级制度是刑事上诉的重要载体,是刑事上诉制度得以存在和运行的基础和空间,上诉审功能发挥得如何,当事人是否获得充分的救济,取决于各国设立怎样的审级制度,两者是一种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即审级制度决定刑事上诉制度的设置模式,决定当事人可能获得上诉救济的次数以及上级法院进行审查的范围,但是由于并非每一案件都必须经过第二审程序或者第三审程序,因此审级制度与上诉制度又是一种相对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文章进一步指出,审级制度的内容反映了其内涵的静态和动态两部分特征,其静态部分即法院的纵向结构,是各国所特有的有关审判组织体系及上下级法院的相互关系;动态部分即一个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理方告终结的制度运行层面的问题,是上诉法院的裁判权范围与当事人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