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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移转是买卖合同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的损毁、灭失,由谁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直接涉及买卖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关于买卖合同中的风险移转问题,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合同法》在第9章第142条至第149条对此作了一些规定,学者们据此认为我国确立了“交付主义”的风险移转规则。但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不够细致,在实践中不易把握。因此,以“交付”为中心对风险移转进行研究是把握买卖合同风险移转规则的重要切入口。本文理论联系实际,以我国《合同法》中风险移转规则的规定为基础,结合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的规定,对“交付主义”风险移转规则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并对完善我国风险移转规则提出了一些建议。文章除导言和结语外,由四部分组成:第一章主要概述了买卖合同风险移转规则的涵义,及其与违约制度、物的瑕疵担保制度、情势变更或合同落空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从内涵和外延两方面来界定风险移转规则,为下文的论述奠定基础。第二章重点论述了风险移转规则的“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立法模式,比较分析两者的优劣,肯定“交付主义”符合当今世界的立法趋势,符合“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市场交易原则。针对学者认为不动产应适用“所有权主义”风险移转规则的观点,本章第三节进行了反驳,进一步论证“交付主义”风险移转规则的合理性,同样适用于不动产。第三章主要论述了交付制度,通过追溯交付制度的渊源以了解交付制度的历史发展情况,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交付的现代涵义;通过分析我国民法上的交付制度,从而更好地把握交付主义风险移转规则中交付的含义。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主要分析了交付主义风险移转规则的具体适用情况,分别对交付主义风险移转的一般规则、特殊规则以及特殊买卖中的风险移转规则进行了梳理。论述交付主义风险移转的一般规则时,借助了两则典型的法院判决来诠释该规则的实务操作。最后对交付主义风险移转规则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归纳,使该规则的适用更加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