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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就业权是指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方式,对一切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人,保证他们在从事劳动的过程中平等地享有就业机会、就业待遇、就业保障、就业服务等方面的权利。国家采取多种手段禁止就业歧视、对特殊群体予以特别的就业保护,以达到就业上的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统一。女性平等就业权是性别视角下,女性应享有和男性同等的就业权利。它要求用人单位在雇佣男女劳动者的各个环节,除了基于生理差异依法不适宜女性从事的行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理由拒绝雇佣女性劳动者或者提高雇佣女性劳动者的标准,反对一切不合理的歧视对待。基于我国目前的国情需要,国家开放了“全面二孩”政策,旨在提高人口生育率、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然而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和配套政策的不到位,“二孩政策”实施后,社会的生育率非但未能提高,反而加重了女性的就业困难。女性因存在两次生育的可能在应聘时遭受用人单位的歧视,很多企业给女性就业暗加了许多隐形歧视的不平等要求;一些企业为了逃避雇佣女性的生育成本,不缴或少缴生育保险使得女性在生育后无法得到社会的帮助;女性自身也由于生育的离岗对职业的晋升造成一定的影响,这些问题都成为女性平等就业的阻碍。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除了主观上的歧视观念和客观上的生理差异外,用人单位基于经济因素的考量也是另一重大原因。此外,法律上的不完备也给女性平等就业带来障碍,主要表现在:立法理念的倾斜保护在客观上使女性处于不平等地位;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使得就业歧视的认定困难;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有力监督;在发生侵权行为后,诉讼途径的闭塞让受害者起诉无门;法律没有明确侵权人的责任承担;生育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也让女性平等就业的路途更加艰难。“二孩政策”下保护女性平等就业的实质主要就是要尽可能地消除对女性不合理的就业歧视,平衡好女性生育权和就业权的冲突,合理规范企业的用工自主权。针对“二孩政策”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持续存在,这就决定了必须加大对生育二孩女性的保护力度,才能实现就业上的平等。从提高生育意愿,减轻女性家庭照顾负担,保障男女就业平等的角度出发,我国有必要加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明晰就业歧视的有关概念、规定企业在反性别就业歧视方面的积极义务、确立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规定实施就业歧视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拓宽女性平等就业的救济途径,落实劳动监察制度、成立专门的就业歧视监督机构、构建劳动公益诉讼制度,减轻女性的诉讼维权成本,扫除女性维权途径上的障碍。有必要对现行的生育假期制度进行重塑,通过延长产假鼓励女性生育,同时增设陪产假和育儿假,平衡男女的育儿责任,消除企业对女性的偏见;将生育和医疗两险合并,为女性鼓励女性生育、促进女性平等就业提供坚强的后盾。此外,可通过对雇佣二孩女性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的方式,减轻企业雇佣二孩女性的经济成本,改由社会共同承担,让鼓励生育、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成为社会的共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