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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且警察并没有随着民主法制取代人治而湮灭在历史之中,因而警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警察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作为典型的“街头官僚”之一,对警察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设定一直是法治建设所关注的话题。在现代社会强调法治建设的语境下,警察权的失范无疑与权力应“审慎”、“谦抑”的要求相背离,因而需要对警察权加以规范和控制,使权力回到法治的轨道。仔细审视公安机关的警察权与其他权力的差异,可以发现对警察权进行监督尤具特殊性。首先,警察权本身的重要性对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保证警察权的功能的有效发挥,又要使监督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并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点。其次,自上而下的压力型体制和自下而上的群众诉求对警察权的运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对警察权进行监督时尤其要考虑街头执法的复杂性,监督机制的设置要能够与其所处的复杂现状相匹配。最后,公安机关的警察权兼具行政与司法职权也使得监督具有特殊性,决定了对警察权的监督必然不同于对一般行政权的监督方式。在实践中警察权运行失范的表现形式多样,引起警察权滥用的原因也有很多,为规范警察权的运行,需要明确当前警察权监督的桎梏,方能对症下药。警察权监督机制的完善需要从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方面入手。当前外部监督的不足逐渐彰显,急需完善外部监督方式,发挥其主要监督作用。内部监督是内嵌于警察组织内部的监督,警察制度的现代化使得内部监督的作用更加凸显,需要充分利用这一监督资源,发挥内部监督的补充作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各有优劣,应促进两者的良性互动,整合内、外部监督资源,实现两者的有效衔接。当权力能够自行设置边界时,权力便是无边界的。因而对警察权进行监督只不过是设定警察权的界限的话语转述,完善警察权的监督机制既需要外部监督来设定基本的运行制度和提供刚性的监督方式,也需要内部监督的灵活性与针对性来将警察权行使过程中的问题细化,更需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同时发力,形成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