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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考察了立法语言中的单双音节共素同义连词使用情况,在此基础上讨论了立法语言规范性问题。单双音节共素同义连词指的是有共同语素的同义连词(如:并/并且,但/但是)。这类词在立法语言中高频出现且在运用中存在不少问题,但无论是语言学界还是法律学界对同义连词的研究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讲,立法用规范词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因此,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很有必要。为了讨论问题的深入,本文选用了四组高频的共素同义连词探讨其在立法语言中的使用情况,来揭示同义连词的使用规律,从而为立法者规范用词提供理论支撑。全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明确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回顾同义词、单双音节同素同义词、法律语体中的同义词的研究现状并确立了本文的研究对象,介绍了本文的研究价值、研究范围、研究方法及语料来源。第二部分“并”与“并且”的使用差异及原因。讨论立法语言中单双音节共素同义连词“并”与“并且”的使用差异,分别从出现频率、形式差异、句法功能三个方面分析。我们发现“并”较于“并且”出现频率高,连接对象丰富,功能多样;然后从词汇功能丰富性、句法特征、韵律特征等角度分析了立法语言中“并”与“并且”的使用存在差异的原因。第三部分“及”与“以及”的使用差异及原因。考察立法语言中单双音节共素同义连词“及”与“以及”的使用差异,分别从出现频率、形式差异、句法功能三个方面分析。我们发现“以及”的使用频率高于“及”;“以及”连接对象的音节长度和连接对象的数量也高于“及”,而“及”倾向于连接词语;“以及”的句法功能更具有多样性;最后从法律语体倾向选用词性单一、发展稳定的词汇以及法律规范情况下所包含的假定因素较多等方面来探讨两者存在使用差异的原因。第四部分“或”与“或者”的使用差异及原因。分析立法语言中单双音节共素同义连词“或”与“或者”的使用差异,两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立法语言中,连词“或者”的使用频率远高于“或”;2)“或者”的连接对象的数量、长度以及内部结构层次较“或”更为多、长、复杂;3)“或者”在选择项之间多双用或多用而“或”在选择项之间多单用;4)“或”与“或者”充当句法成分的差异不显著,都具有多样性,但是连接功能存在差异即“或者”倾向于连接相同的句法单位,“或”既可以连接相同的句法单位也可以连接不同的语法单位;5)在语义功能上,“或者”具有或此或彼的相容性,“或”既具有或此或彼的相容性也具有非此即彼的不相容性;最后从词汇规制、距离象似、韵律配置等角度分析两者存在差异的原因。第五部分“但”与“但是”的使用差异。探讨立法语言中单双音节共素同义连词“但”与“但是”的使用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立法语言中,连词“但”的使用频率与“但是”相当;2)“但是”多连接不同结构单位,而“但”多连接同一结构单位;3)“但是”可以连接长度较长的句子,而“但”多连接30个字符以内的句子;4)“但是”的结构组织较为松散,而“但”的结构组织更为紧密;5)“但是”句的表现形式类别多于“但”字句;6)最后分析立法语言中“但”与“但是”具有引出相对规范、突显前提条件、补充例外情形的语用功能方面的差异。第六部分单双音节共素同义连词的规范问题。分析“并—并且”“及—以及”“或—或者”在立法语言中的失范情况,分为位置失当、滥用漏用、同用误用、意念不清四类;并且从词汇上的简明原则、语法上的合法性原则等方面探讨了立法使用规范词,为立法语言提供规范标准。第七部分结论。对前文进行了总结并简要分析了同义连词与标点符号误用、混用的情况,同时也提出本文的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