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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性权利问题是国际法中的问题,也是海洋法中的热点问题。历史性权利这一概念与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水域、历史性所有权等概念之间相互交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所说的历史性权利实质指的是历史性所有权;历史性权利是历史性水域的理论依据,历史性水域是历史性权利的标的,而历史性海湾只是历史性水域的一种。本文研究的历史性权利限定在历史性水域权利范畴。对历史性权利构成要件的分析有助于对历史性权利的正确理解。历史性权利包括两个构成要件。第一个要件是主张国对主张海域有效的行使权利(主权—管辖权)。有效的行为要求是国家或国家机关的行为,有效的国家行为必须是公开的行为,有效的行为意味着国家的意图必须通过行为明确得以表达,权利行使具有连续性,构成通例。第二个要件是其他国家对主张国行为采取了容忍的态度。就历史性权利在国际法中的地位而言,涉及到其是否构成习惯国际法及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地位问题。首先,历史性权利构成习惯国际法。主要原因如下:第一,历史性权利具备习惯国际法的构成要件,是通过长期、普遍和一致的国家实践来表现和证明的,同时存在相关的司法案例;第二,认为历史性水域权利是习惯国际法的例外存在不合理性。例外的前提是先存在一般,既然历史性水域权利同样具备物质要素和心理要素,就难以称之为例外。其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否认历史性权利的存在。遵循条约的整体解释原则,可以看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否认历史性权利的存在;按照时际法原理,对于发生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之前的行为,应适用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所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能否认其存在前一国基于历史性权利已取得的领土主权。历史性权利如果能被明确写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需要利益相关国的主张。作为一种领土取得方式,历史性权利与通过时效及先占取得领土主权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