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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未在公开市场上市交易的私人公司,通过提供资金、管理、技术和市场拓展等各方面的支持,帮助其投资的私人公司的在短期内得到快速的发展,然后通过公开市场上市或者其他方式出售股权退出获得收益。按照投资风格和风险偏好的不同,私募股权投资主要分为三类: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收购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是通过私募方式筹集的,其投资对象主要是未上市的私人公司的股权,它的投资期限较长,但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获利。1992年以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有了迅猛的发展,经历了1992年到1995年的萌芽阶段、1995年到2000年的起步阶段、2001年到2005年的平稳发展阶段和2006年到2008年快速发展阶段。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架构是“红筹架构”,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以“红筹上市”的方式实现推出和获利,即其投资的中国企业实现海外上市、基金自己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退出。红筹架构被普遍采用,其原因主要在于国内法律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过于严格的规制。主板市场作为支持国企改制和后续融资的主要平台,很难为私募股权投资资金,特别是其投资的民营企业提供实现权益的机会,而直接去海外上市需要证监会审批,步骤会比较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通道相当狭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企业早期、成长期和扩展期都发挥着比较大的作用,对于我国的实体经济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它可以拓宽企业的投资与融资渠道、支撑我国企业并购活动,降低融资成本以及市场风险。然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渠道是一样的。可能造成税收和国民财富的不断流失。同时,随着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规模越来越大,更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涌向了大额并购和企业上市前投资等高利润领域,这不利于促进创新产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着眼于制度层面,对其进行梳理和分析。就可以发现,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经历了“红筹指引”的多重监管、“无异议函”的补充监管、外汇管理的频繁调适、创业投资的主体管理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多层次监管等诸多阶段。监管制度表现出以红筹架构法律监管为重心和以堵为主的主要特点,监管制度存在着协调机制不畅、内容变动频繁不畅、方式单一和效果欠佳等主要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也影响和制约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的良好发展。因此必须对监管制度进行完善和重构。首先,应当对监管理念和目的进行重新定位,应当是以极大地减少各种经济行为的外部性,保护公众利益,极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为目的,保障金融市场的良好运行,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挥基础性作用。其次,监管方式应当创新多样,探索激励与约束并重,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并用,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并重的监管方式。应当在保持监管内容的总体稳定,再次基础上保持灵活性。再次,在监管内容上,监管部门应当逐渐加强市场调控,调整和减少不必要的微观规制,不断完善退出制度,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和引导等产业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的发展对于金融市场的全面、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它是一个成熟稳定的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预防和治理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稳定和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对于微观层面的公司治理、对于发展创新产业和中小企业也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监管制度和政策必须站在这一高度进行全面的梳理和重构,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和政策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