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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统”一词是流行于整个民国阶段的热门词汇,其主要是指权力来源的正当性由法律所确定,或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统具有广义和狭义之辩,广义的法统泛指一种基于法律的合法性的建构。只要是符合这样的建构,我们就可以称之为其政权确立了法统。而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狭义的法统仅指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民初国会为法统,至1925年段祺瑞命令宣布废弃法统之时,整个13年间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法统仅仅只有这一个。文章写作的出发点是基于广义的法统而进行的论述。在整个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法统的递嬗和变动无外乎宪法性法律文件的变动与国会的分和,这两个层面直接推动了法统的变化,整个递嬗过程有过中断、纷争、恢复、对峙、重光和废弃等几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蕴含着权力关系的明暗变化,而这些阶段也构成了法统变化的事实依据。在这十六年的法统变动过程中,无论是帝制社会所熏染出的旧军阀,还是满含建立民国理想的政治精英,从来没有人放弃甚至否认过法统的作用。在旧军阀的眼里,法统如同城头变幻的大王旗,有了他仿佛就有了当国的正当性,而在少数政治精英眼里,法统之路则指向了中华民族的未来,在宪法框架、法统理念支持下的必定会走向美国、日本式的复兴。法统在变动之中也存在着极为鲜明的特点,本应体现和维持法统理念的宪法文本在民国初年却与法统产生了较大的分离,宪法在民国初年的工具化使得法统也落入到同样的窠穴之中。围绕着法统的旗号,由传统文化熏陶出的军人与具有留洋背景的法律精英在思想和行事上都产生了冲突,这种冲突也是造成法统乱象的直接原因之一。出于对于民主共和的向往,大众选择用革命的方式建立新的国家。而在北京政府的末期,又出于对于过去十几年民主共和政治的失望,大众又选择运用革命的手段去推翻他,法统理念与革命思维在此处出现了消长的情形。从以上的史实中,我们终于可以看清法统的真实面目,法统的内涵具有一核两翼,其中的一核指的是人类社会均要面对的政权正当性的问题,在清末,清王朝遭遇的三次合法性危机,致使传统的合法性取得模式变为合法型合法性,为“法统”理念的出现打下了基石。而两翼则一为由传统中国社会“正统”衍生出的“统系”理念的延续,一为西方政治理念在近代中国的传播。“统系”理念为“法统”理念提供了时间线索,含有一种时空延续以证明其合法性的内容。西方政治文化,尤其是改造过的国家主义及社会契约论完成了“法统”理念的构建。法统在出现之初,被认为是“法治精神的凝结”,然而随后便逐渐沦为军阀的大旗。在1949年风云激荡之际,又被新中国扫进的历史的垃圾堆。我们现在重读法统,不是去为旧的纯粹工具化的“法统”招魂,而是在新的视角下去审视法统的现代意义。在中央大力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需要一种完全的、与我们经济文化相适应的新的法统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