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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垄断问题日益严重,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约了整个社会福利的提高。行政垄断之所以这么根深蒂固、屡禁不止,与法律制度不健全是有很大关系的,尤其是法律责任制度不健全。我们应该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控制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问题早已引起法学界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许多专家学者都提出了规制行政垄断的方法及建议。实际上,行政垄断不可能很快消除,但是,完善的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对于规制行政垄断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本文正是从这一方面出发想构建一个责任承担主体全面,责任形式完善,有程序制度保障的,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
文章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基本理论,首先分析法律责任的概念进而得出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概念,进一步分析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特点;第二部分是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现状及缺陷,通过当前对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立法以及执法现状的介绍,得出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存在的缺陷,为提出改革和完善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作出前提性的分析;第三部分是国外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相关制度研究,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以及经济转型国家对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规定的分析,得出三方面的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是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从行政垄断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的构建、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形式的具体完善以及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程序保障三方面构建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