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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是以船舶等海上财产为标的物的财产权利体系中较为有特色的一种。随着社会生活和海上运输的发展,海运业中利益的多元化及由此引发的权利冲突也在加剧,这使得船舶优先权制度的传统功能得以突现,并且应时所需,不断扩充。然而,我国没有船舶优先权制度的传统,现有制度的确立是通过移植公约草案来完成的。为了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内充分发挥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功能,就必须了解该制度的原貌以及在其他国家的运作情况,最终实现该制度的本土化。 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以及有关公约中所确立的船舶优先权制度进行归纳、比较和评价,同时借鉴船舶优先权的有关理论和观点,对有关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以期对我国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第一章首先阐述了比较法的一般原理和方法论以及船舶优先权制度与比较法的关系,指出了运用比较法研究船舶优先权制度的重要意义,即只有对各国的船舶优先权制度进行比较和借鉴,才能对该制度有全面的认识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实现该制度的功能;只有参照其他国家在移植船舶优先权制度过程中的得失,才能在我国移植该制度时,实现本土化,使之与我国的法律体系保持兼容。 第二章首先介绍了船舶优先权的历史沿革,指出了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具有独立性,即起源于商事习惯部分成文化的商人法;该制度在各种理论的推动下获得发展;其现状是船舶优先权法律的国际统一和船舶优先权制度本国化需求的并存。然后,结合maritime lien的中文翻译,指出了概念比较法的不足和功能比较法的优势。就如何更好实现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功能,提出了在制度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船舶的特征和船舶优先权的特征。最后,比较了两大法系下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指出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将船舶优先权定性为担保物权较为妥当,建议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设立优先权制度,从而使船舶优先权的性质通过立法得以明确。 第三章从船舶优先权的主体、标的、项目等方面分析了船舶优先权法律关系。就船舶优先权的标的,指出了优先权人不得就船舶所有人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优先受偿。在船舶优先权的项目方面,介绍了英美船舶优先权项目的发展,并对我国船舶优先权的项目作了检讨。 第四章首先介绍了英美国家实现船舶优先权的程序,即对物诉讼。阐述了对物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