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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标准田房契约称连三契,由草契、官契、契尾三部分组成,从左向右依次粘连,是传统契约独有的现象。本文将田房契约的粘连结构分成两部分来讨论:第一部分称之为契约内容的“粘连”,传统契约自产生至退出历史舞台,它不断地沿袭、发展、完善,这个过程始终没间断过,形象地说,就如同粘连在一起一样。笔者将借助一张清代田房契约文书的草契部分,结合历史材料,通过对其内部诸要素——土地交易形式及交易主体、成契理由、交易客体、中人、契约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纳税过割、立契时间、签字画押等要素的分析,说明粘连结构的第一层含义——契约内容的“粘连”。第二部分称之为外在形式的粘连,重点描述官契、契尾,完成对连三契的完整介绍。官契部分介绍官契的形式与内容、官契与红契的关系;清代田房契约文书发展至民国时期,出现以下变化:官契改称买契;官契、草契出现合一的趋势,称“官草契”;粘连顺序有相反的倾向,粘连结构的契约观念部分将分析其原因。契尾部分论述契尾的起源与完备、清代契尾的形式与内容;试析契尾与官契、契尾与执照的关系。粘连结构的两种形态中,契约内容的“粘连”是隐形的,外在形式的粘连则是显而易见的。第三部分从官方与民间两个角度阐述粘连结构的契约观念:官方的态度对契约观念的形成与发展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在重农抑商的治国思想指导下,官方的侧重点不在契约本身,而且对物权的保护薄弱,所以田房契约作为债权文书,在民间作为物权凭证使用;但另一方面,形成了民间的契约观念,笔者着重分析传统契约首要的观念——交易安全,它用以人为核心的保障体系来维系。此外,从契约中的合意观念、公正观念等,对契约的观念进行探讨。传统的契约制度、契约观念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很有限,中国无法孕育出“社会契约论”;契约时代的来临,必会伴随着田房契约粘连结构的解体、“合意”代替“交易安全”居契约观念之首,以及社会制度的巨大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