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性理论下的利益考量及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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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性理论有着悠久的历史,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考验,迄今仍有无数追随者,在民法的许多领域都留有其印记。以物权行为、票据行为及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无因性理论为其典型表现形式。虽然,诸多学者对此理论的界定略有不同,但理论精髓是相同的,都认为无因性理论是基于立法政策之考虑,为交易安全之目的而做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本文在简单介绍无因性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分别考察无因性理论在上述三种法律行为中的表现,利用民法解释学中常被运用的利益考量论进一步分别考量无因性理论被运用于这三种法律行为时,当事人利益状态如何。毋庸置疑,此理论在运用于这些典型法律行为领域时显示了其巨大优越性。但是,其缺点也鲜明而突出,无因性理论的运用致使这些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利益失衡,具体表现在对一方当事人利益予以有效保护的同时,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面对无因性理论所显示出的积极作用和缺陷,本文一方面从利益考量的角度来审视此理论下当事人利益的损益变动,以此来透视此其产生的效果;另一方面,面对此理论下的利益失衡问题,提出了几项救济措施对利益受损方产生的不利益予以救济。希望通过这些救济措施,对无因性理论下利益受损方利益予以救济。从而使此理论的运用更具合理性。即本文通过对三种典型法律行为无因性理论下的利益状态的分析考量,来发现其一般性规律,通过对这一规律的分析来更明晰的洞察此理论的优劣所在。从而,在借鉴其优点的同时,发现对其缺陷的补救措施。在这些法律行为中,通过对受损利益的救济以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进而达到让此理论更好运用于实践中以适应变幻莫测经济需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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