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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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司法能动主义有着久远的历史,学术界对司法能动主义的研究成果也日益丰硕,但是对于我国能动司法却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现阶段,能动司法正式成为我国司法的主流话题,因而引发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热烈的探讨,也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能动司法”与西方语境中的“司法能动主义”之间,存在一定联系,部分理念也有重合,但从基本内涵与核心价值诉求等本质问题上看却有天壤之别。两者在语词使用上的关系,具有分析哲学提出的“家族相似性”特征——形似而质异——具有相似性而绝非共同性。由于我国的司法环境和宪政体制与西方国家有很大不同,故而我国的能动司法和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在历史背景、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基本特征上都有不同,有自己独特的语境和现实基础。在我国,能动司法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综合考量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社会因素,灵活地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化解社会纠纷,推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的变革与发展,实现法的价值目标。能动司法能够在我国存在,而且受到重视与推崇的重要原因是其在体现并维护着诸如秩序、效率、正义、人权等价值的同时,在运行过程中也发挥着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权威的塑造、积累立法和司法改革的经验和缓解社会矛盾的功效。但是,司法有着被动性与中立性的特征,因此在我国必须谨慎适度能动司法,严守边界,理性实践。本文旨在揭示能动司法的理论基础,探寻其实践进路。为了能更好的探讨这个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能动司法的一般理论,对能动司法的内涵、本质属性、基本特征等做一个概括的叙述,并结合与西方司法能动主义的比较,系统的对我国能动司法的基本问题做了深入的论述。第二部分主要从法的价值入手,揭示能动司法的价值追求,充分阐述能动司法不但没有颠覆传统司法理念的基本价值,反而深化了传统司法理念的价值取向。能动司法既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又符合了客观上对其合理性合法性的要求。第三部分论述了能动司法规制的必要性,能动司法的盛行随之带来的一些过度司法现象为社会及司法带来了危害,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第四部分主要寻求能动司法的限度,从司法受制原理出发,通过结合我国现阶段司法基本国情,找出一个合理的边界,通过对能动司法主体及内容的规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从而使能动司法这一司法理念更好的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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