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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标志着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社区矫正在刑法中被正式赋予了法律地位。但是社区矫正并非是孤立的,需要与管制、缓刑、假释等刑罚执行措施配套使用。以缓刑为例,社区矫正作为缓刑的执行方式,与缓刑紧密相连,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离开社区矫正便没有了执行场所,缓刑也就名存实亡了。而社区矫正的适用方式包括管制、缓刑和假释,缓刑作为社区矫正的适用方式之一,在实践中占据了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的半壁江山。因此,缓刑社区矫正这一概念也被学者提出并开始运用。《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提到的关于宣告缓刑的表述为缓刑社区矫正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贯彻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从社区矫正试点中逐步完善缓刑社区矫正制度。然而在实践中仍会存在问题:如缓刑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缓刑适用的随意性大;缺少专门的缓刑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等。上述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缓刑社区矫正的发展,因此,上述问题的解决对于我国缓刑社区矫正的发展尤为重要。本文主要通过研究缓刑以及社区矫正的相关理论,分析十多年来社区矫正在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坚持以法治思维为先导,以立法完善为主体,并参考国外优秀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缓刑社区矫正概述。主要阐述缓刑社区矫正的概念、特征、意义以及历史发展。另外详细解读《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缓刑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并进行深入分析。第二部分从实际出发,将缓刑社区矫正试点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从立法、适用、执行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阐述其不足之处,引出下文对这些不足的思考与建议。第三部分与第二部分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对上文中存在的问题给出相应的建议。首先在立法方面应当制定出一部关于缓刑社区矫正的专门性法律,为开展缓刑社区矫正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其次,在适用方面,我国应增设缓刑听证制度,减少缓刑适用的随意性。最后,在执行方面,设立专门的缓刑社区矫正机构以便解决实践中执行机关混乱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