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能安全利用的国际法规制——以福岛核事故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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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世纪中期人类掌握了核能的奥秘以来,人类在和平利用原子能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当今能源危机日益严重,核电以其经济、安全、清洁等优势得到各国的青睐,核能发电成为许多国家能源战略的重点,一大批核电站投入运营。但是我们对核电的利用不可盲目乐观,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和美国三里岛核事故的发生,使国际社会认识到加强民用核能安全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并以此为契机,国际社会先后通过了《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核安全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国际法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和机构也开始致力于民用核能立法体系的研究。   2011年福岛核事故的爆发再次引起人们对核电运行的安全性和核废料的科学处理的高度关注。人类在突如其来的灾难面前,在怎样处理大规模核废料问题面前,还是尚无良策,此次事故日本东京电力公司采取了向海洋排放放射性污水这样的处理方式。日前,我们很难评估、预测这样的行为会给海洋生态环境带来什么样的损害,但我们不得不反思以后如何规制和处理类似问题。笔者认为应该用困际法的手段规制民用核能的安全利用,通过国际合作解决民用核能利用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将预防责任原则贯穿到核能利用的全过程。笔者发现现有国际法规范在解决类似福岛核事故中出现的问题时,表现出很大的局限性和不足。本文以福岛核事故为例,讨论了民用核能安全利用领域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国际组织及国际法框架;具体阐述了核能损害的国际法律责任;深入分析了民用核能领域国际法框架的不足及完善;希望对我国尚不完善的核能立法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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