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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价值导向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规范的选择以及具体法律方法的运用。诉讼参与各方的价值诉求、政治价值、法律规则背后的价值导向、法治精神、社会主流价值诉求以及法官个人的价值标准充斥于司法裁决过程中,司法裁决是法官进行价值取舍的结果。然而,价值具有主观性,大多隐而不现、呈不透明状态,我们无从得知法官究竟是如何进行价值评价、价值推理与价值决策。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决策经常遭遇价值失衡、价值混乱、缺乏有效制约、难以反映社会主流价值共识的问题。于是,深入研究司法裁决中的价值运行逻辑、约束法官价值决策的恣意是提升司法裁决合法性、合理性的当务之急。司法裁决中的价值决策过程蕴含价值分析、价值推理以及价值论证,法官首先要筛选出与案件相关的诸多不同价值,然后经过价值命题之间的分析推理证成价值决策,但很多时候,作为价值命题推理的前提本身是存在争议的,法官需要在相互竞争的价值之间为其偏好与选择进行论证。价值判断、价值推理与价值论证构成了价值逻辑研究范式的系统内容,故而本文旨在以价值逻辑的方法证成司法裁决中的价值决策,防止价值评价、价值权衡沦为法官个人的恣意与专断,提升司法裁决的合理性与可接受性,实现司法正义。因循这一思路,本文各章安排如下。第一章价值基础理论。本章分三个部分,在与事实判断对比中呈现价值的定义、特性与评价,这也决定了价值逻辑与形式逻辑的根本不同。具体而言,第一部分价值的界定,现有价值理论往往以三要素定义价值:价值主体、价值客体以及客体对主体需求的满足,进而将价值定义为具有真假性的判断。这种论调应对简单的功能性价值尚且没有争议,但当涉及到关于社会资源分配、协调人际交往的价值时,并没有一个所谓的“真”的标准提供价值决策的答案。本文将“评价主体”纳入价值分析范畴,将价值判断置于言语交往中,意味着要真正理解价值的含义、做出恰当的价值评价、价值决策,需要经过特定语境中的语用阐释。第二部分呈现价值的特性。作为主体的言语表达,价值判断兼具主观性与客观性,与事实判断的描述功能不同,价值判断的核心语义是评价。价值兼具相对性与一定程度的共识性、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这个判断奠定了全文的基础。第三部分是关于对价值命题的评价,真理符合论不足以解决对价值的评价问题,对价值的评价要在主体间的对话中进行,除了相关的经验验证,还要符合主观之真诚性、社会规范选择之恰当性,从而使价值判断在客观世界、主观世界、规范世界都获得合理性支持,经过反复的批判、质疑、回应形成恰当的、合理的、能够被认同的价值判断。第二章阐释司法裁决中的价值判断其定位、类型以及实践困境。第一部分价值、事实与法律规范评价,文章将论证,法律适用本质上是一种评价,它不是揭示事物或行为固有的属性或规律,而是探讨其与主体之间的意义关联。同时,法律规范评价并不等同于一般的价值评价,法律规范评价是以法律为标准、具有强制性的、以司法正义为最高目标、以合法/不合法二值方式进行的评价,法律规范评价统合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第二部分司法裁决中的价值场域,文章将论证,价值导向影响着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规范的选择以及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时法律方法的选择。第三部分展示价值适用的类型,包括关于价值之“质”的归类判断,关于价值“量”的恰当性评价以及多元价值的权衡。第四部分呈现司法裁决实践中的价值困境与法官价值决策的思路。价值困境具体包括价值失衡、价值运行处于不透明的“黑箱”、价值评价的主观性缺乏有效制约、价值决策方法僵化等等。法官价值选择的思路以理性批判思维为指导,遵循质疑——呈现替代选择(多元价值主张)——选择最佳价值判断的实践思路。但关于选择最佳判断的方法,依赖于价值命题的分析推理以及基于理由的论证,是后文阐释的内容。第三章司法裁决中的价值推理,阐释语形、语义层面价值命题间的分析推理,呈现价值命题间静态的推理规律。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价值演绎推理,探讨价值命题的必然性推理模式,本文将通过与传统命题逻辑的对比呈现价值命题推理及其特殊规则。第二部分价值归纳推理,价值命题的生成离不开价值归纳推理,面对司法实践不断出现的新情况,价值归纳推理也是漏洞补充的重要方法。法官进行价值归纳推理并非是僵化、机械的过程,毋宁是根据具体语境进行相关经验的取舍,并且,这种取舍应符合社会主流共识。第三部分价值类比推理,解决的是对两个行为事实,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可以将其归于同种类型进而赋予相同的价值评价,其意义在于实现同案同判。文章结合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认为在比较点相似的基础上才能赋予相同的价值评价。第四部分,价值权衡推理,以不同价值之间的抽象重力、损害程度以及与之相关的确定性程度之间的比例建立价值权衡推理公式。第五部分价值推理的形式化分析,价值推理无法像数理逻辑那样建立必然性的形式推演系统,原因在于形式的、固定的、静止的模式和系统无法刻画动态的、开放的、可废止的价值推理实践,价值推理总是止步于关于价值优先性的判断,而这是关于主体的语用的、实践的判断。价值推理的形式构造只解决价值命题分析推理的规律性问题,但它无法解决的是演绎推理中前提是否合理的问题、价值归纳推理中价值经验的取舍问题、价值类比推理中比较点的选择问题、价值权衡推理中价值偏好的赋值问题。价值逻辑还需要吸收语用维度的辩护方法,体现主体和语境要素,解决价值评价的合理性问题、多元价值背景下的优先性选择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是下一章价值论证逻辑的任务。第四章阐释司法裁决中的价值论证逻辑,以一种动态的、语境依赖的、获理由支持的论证方法为司法裁决的实质合理性提供证成。第一部分阐释司法裁决中价值论证逻辑的任务与特点,其任务在于保障裁判合理性,其特点包括主体性、主体间性、语境依赖性与可废止性。第二部分是司法裁决中价值论证的方法研究,包括基于共识的价值论证与寻求共识的价值论证,前者又可区分为目的论论证方式和义务论论证方式。在无共识的价值论证中,没有哪一种关于“好”的价值学说能够绝对排斥其他理论的应用空间,实践中更侧重具体语境下的合情论证,其中既有中立于主体的理由又有相对于主体的理由,并从单主体之理由向交互式理由过渡。司法裁决中的价值论证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包括以司法正义为最高目标、以尊重人权为基点、合法、合理、司法克制原则等。第三部分法官价值决策的证成,本质上是基于理由优先性的选择。作为一种主动的选择,价值决策要求提供理由。理由证成价值决策的形式构造可以借鉴图尔敏模型,但该图型仍然没有解决的是B向W过渡的合理性问题,留待下一章论述。理由的有效性分析解决理由的“资质”问题,用以支持司法裁决的理由一方面要具有可接受性、相关性、充分性,另一方面要比其他理由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和说服力。第四部分法官价值决策的实践路径呈现价值决策的过程与要求,包括价值分析与筛选、衡量价值受保护程度、价值决策的具体操作方法以及对论证的话语要求。第五章是关于价值论证的正当化路径分析。第一部分解读价值论证的正当性问题,正当化的目标在于,在赋予法官进行价值判断、价值衡量的裁量权同时,最大限度约束法官的“一己之见”,让司法裁判可以经受普遍听众的批判、认可与接受,从根本上提升司法裁判的合理性、可接受性,这预设了正当性的公众评价视角。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在于合法、合理。第二、三、四部分从三个方面进行正当化路径分析,第二部分是法律框架下的融贯性制约,价值决策的论证要具有融贯性,这种融贯性是语用维度上的实质融贯,同时是法律框架下的融贯,既要与法律规定的事实要素相符,也要符合广义上的法律体系的限制,包括法治理念、宪法精神、国际惯例等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价值评价的无限开放性。第三部分可普遍化验证,首先包括概念的语义上的限定,其次,当对概念语义解释存在分歧时,应该诉诸交互主体间的语用阐释,以交互主体间商谈的方式决定可普遍化的内容。可普遍的过滤原则结合商谈原则重构了图尔敏的论证模型,对从B向W的过渡起到桥接的作用,类似于事实判断推理中的归纳原则。第四部分程序保障,程序指涉交互性、论辩性、回应性的程序,通过保障相关主体参与、论辩与回应的制度限制裁判权的恣意、形成具有可接受性的价值决策,同时,这种程序本身具有正当化功能,具有整合确定性与正确性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