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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发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当时由于美国很多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大股东长期占据公司要职,控制权越来越集中,公司被少数的内部人员所操纵,导致董事会监督和管理职能减弱,不能维护整个公司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而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治理中没有监事会这一监督机构。针对这一情况,美国提出了“公司治理的法人结构”问题,提出了很多治理方案,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引入外部董事,力图通过独立于公司的外部人员的参与,制衡内部人员的职权,从而改变董事会监督失灵的局面,外部董事在这一背景下就发展成了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是美国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物,并对美国和西方的公司治理产生了积极的作用。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从外部环境来说,是因为欧美尤其是美国在这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有很多东西值得我们学习,有很多经验可以借鉴;从内部原因来看,是因为我国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和“一股独大”的特殊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存在着很多问题,董事会被大股东操控,很多大股东为了私利违规操作,大多监事会的作用没有正常发挥,引入独立董事,正好从外部来监督公司的运作,从而起到健全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监督功能。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还是新鲜事物,在实行过程中很多地方还存在着问题,所以至今还没发挥出预期的巨大作用;在理论上也还没有完全阐释清楚,如独立董事制度的主体、客体,独立董事制度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等。笔者正是抱着解决问题、实事求是的态度,对这一重大课题进行研究,力图对这一课题探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促进我国经济管理水平的提高。本文首先阐述了独立董事的理论基础,介绍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分析了其所存在的问题,然后剖析了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精华,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完善措施和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构想,后者是本人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