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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保险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而保险业在箭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诸多问题。其中“保险业的失信”是其中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在此背景下笔者以合同法原理为指导、参考国内外的先进立法,通过比较保险实务和司法判例,分别从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性质及概念、基本范畴等基础理论为入口,再进一步深入到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标准、法律救济途径以及保险人的配合义务等方面,将告知义务进行全面的探讨和研究。本文包括四章内容,第一章主要论述了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最大诚信原则以及此原则与保险合同之间的关系,即“保险合同是高度诚信合同”。此外还论述对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进行立法的限制”的必要性。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告知义务的概念和性质。指出这种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投保人向告知义务人所尽的告知义务,属于先合同义务,具有法定性,违反此义务,告知义务人即构成违约,应承担保险合同被解除的不利后果。同时笔者分别比较了告知义务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告知义务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的异同。并指出告知义务与保证义务和说明义务在履行主体、义务受领客体及行为宗旨上的相同之处和在履行义务时间、履行目的以及性质方面与二者的不同。第三章内容主要包含对告知义务基本范畴的分析解构。在第一节讨论告知义务的主体时,论述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否应归入告知义务的主体。并得出“应以二者是否知悉合同存在为前提,具体分析”的结论。在告知义务履行时间一节中,笔者以“如何确定保险合同成立时”为重点,论述了时间确立方法、各国保险法有关此项的学说以及如出现“合同续约”、“合同变更”情形时,如何对告知义务做特殊处理。在第三节中,则以历史的发展为纵轴以各国保险状况为横轴分析了“主动告知制”与“询问告知制”两种告知义务履行方式以及与我国保险业中此项的对比。在第四节中对于告知义务的论述中,提出了对告知事实的四项认定标准,以及对重要事实的主观认定。第五节则介绍告知义务的免除。论述了当发生“保险人未询问的事实”、“保险人已知悉的事实”、“危险程度减少的事实”时,为什么要免除告知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以及我国和英国、韩国、日本在此方面的规定和评价,。论文的最后部分论述了告知义务的违反。分别从如何通过主观要件及客观要件判断此种违反以及告知义务违反时,保险人的保费应否退还,退还多少、双方责任比例等。接下来,笔者也引入了对投保人有利的“不可抗辩”条款,论述了不可抗辩条款起源、发展,在我国的适用情况及价值。在最后的结语中,作者总结了前文论证中我国保险法立法的缺陷并提出保险法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