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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是侦查人员在侦查程序中最常运用的侦查措施,一些侦查经验比较丰富的侦察员甚至谈到几乎90%的刑侦案件要用到辨认,无论中国、外国,莫不如此。而且辨认在实践中也的确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辨认依赖辨认者的生理、心理素质,因而辨认者视觉、听觉方面的差异,记忆力的强弱,回忆及再认能力的不同等均会影响到辨认结论的正确性。而依据错误的辨认结论就有可能得出错误的判决,因此,证人辨认被视作刑事司法过程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之一。另外,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说,由于我国在刑事诉讼法典中并没有对这样一个举足轻重的侦查措施作出明确的规定,不仅使得该侦查措施在程序规定上不够完善,而且也使得辨认笔录的法定证据地位无法得以确立,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甚至冤假错案的频繁发生。因此,如何完善辨认程序就应当是刑事侦查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特别是在当代人口流动性大、科学技术高、伪装手段多的情况下。 本文作者首先从心理学和法学两个角度来认识辨认的概念,同时分析了辨认与其他概念比如与指认的差异,在比较了辨认笔录与询问、讯问笔录,辨认笔录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的区别后,提出了辨认笔录应当具有法定证据的属性。在有关辨认的基本问题中,作者还对辨认进行了分类,总结了辨认的理论基础,并且考察了其他国家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辨认制度,希望这样一个分析能对中国的辨认制度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 辨认的方法和辨认的规则是辨认制度的运行中最为重要的内容。笔者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