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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交叉持股,作为公司资本架构的组织方式,在“轻资产、广控股”的市场环境中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公司治理模式。这一治理模式的采用常被论者评论为“双刃剑”,有利之处在于便利集团内部原材料采集、集团战略安排、抵御恶意并购、在公司集团内部贯彻治理决策。而不利之处在于,关联方交叉持股带来了上述优势的同时,也对公司股权结构的清晰、主体人格的独立带来了挑战,影响外部债权人以及内部小股东的公平保护。尽管如此,纵观我国现行的公司、证券法律制度对于关联方交叉持股,既没有原则规定的限定,又没有清晰的规范。这一情形就导致了不同市场参与者对于交叉持股的不同认识。鉴于上述情况,本文以现代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代理成本”为切入点,分析关联方交叉持股产生弊端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小股东、外部债权人以及被控制公司由于信息不对称、控制权偏移等问题与控制公司间的利益相偏离甚至对立。并探寻监管与自治的合理安排,在于维护公司集团自治权的同时兼顾处于信息弱势地位一方的保护。最终提出立法上区分“事前、事中、事后”不同阶段监管操作的综合性的解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