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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投资者的各种实际需要,各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立法均规定了多种的公司形式以供选择,这些种类不一的公司形式各有其特点,在公司设立之时,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股东人数、资本规模、行业特点、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综合权衡,比较选择,以求利益目标实现最佳。公司设立之后,经济生活的动态发展,投资者基于自身经济人不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性,根据现实的发展和治理需要,对公司形式再适时加以变更,亦成为公司治理过程中的现实需要,公司形式变更制度由此得以产生并发展。公司形式变更制度在市场经济完善、公司法制度和理论发展较早的西方国家已有深入的研究,并且已形成了一系列丰硕的研究成果,相关的制度规定也较为完善,而反复的实践也充分证明,公司形式变更是一项极具生命力和强大经济功能的制度。就我国公司法的具体规定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两种基本的公司形式,法律允许公司形式于这两者之间变更。近来,随着经济生活的日益活跃,公司形式变更已在现实中出现了大量的个案,特别是为满足企业规模经营和资本扩张的需要,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更是为我国公司在经济生活中反复实践。而我国公司法学界长期以来却鲜有对该项制度的关注,所形成的相关理论成果也无法给经济生活中的公司形式变更实践予以全面的指导。另外,立法虽然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对公司形式变更制度作出了规定,使经济生活实际中公司形式变更的操作有了一个粗放的依据,但理论研究的薄弱在立法中表现出的诸多先天的缺陷与不足,令公司形式变更在实践操作中遇到了众多矛盾和困惑,使该项制度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应有作用也未能得到有效发挥。本文从整理、总结国内外理论和立法实践关于公司形式变更的有益成果入手,归纳、分析了国内外公司法学界对公司形式变更的概念、功能、法律特征等基本问题的表述,对我国现行《公司法》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关于公司形式变更的规定进行重新审视和检讨,提出了若干旨在完善该制度的建议与构想,以期为我国公司形式变更理论的深入和立法制度的完善提供些许借鉴和助益。全文引言外,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公司形式变更理论概述,着重归纳和介绍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务和理论研究中有关公司形式变更的概念、渊源及功能的表述,对有关公司形式变更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概括与厘清,为其后诸部分主题的展开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为公司形式变更的法理探究,着重对公司形式变更的法律特征进行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分析与考察,总结得出公司形式变更主体人格的同一性、变更内容的综合性和变更种类、程序的法定性三重特点;第三部分为公司形式变更的具体制度,侧重于在实证层面比较、综合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公司形式变更的要件、效力等各项具体制度;论证分析比较各国各自规定的优劣得失,为我国公司形式变更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依据;第四部分为我国现行公司形式变更制度的评析,介绍我国现行公司形式变更制度和公司形式变更实践状况,重在对现行制度的缺陷和不足进行检讨和批判;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公司形式变更制度的思考与建议,提出了在公司形式变更立法中进一步坚持形式变更人格的同一性、简化和规范变更程序、增加相关制度等构想;最后的“结论”部分,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公司形式变更制度的完善和改进,应广泛吸收和利用众多的先进理论和立法成果,并提出了若干建议,以期为不断探索进步中的公司形式变更实务和相关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