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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并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先富带后富”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导向的确使我国经济有了迅速的增长,居民的生活水平也大幅提高,但居民间贫富差距也不断拉大。近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居高不下,已超过了公认的国际警戒线,居民收入差距过大,贫富悬殊。过大的收入差距不仅会阻碍和谐社会的完善,同时也会阻碍经济的持续增长,因而缩小居民收入差距,遏制两极分化尤显迫切。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要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调节职能,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工具,其功能作用的发挥关系着我国收入分配的公平程度。目前,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完善以及体制、社会等其它多方面原因,造成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受到限制,缩小收入差距的程度较小,没能达到预期效果。从1996年发布“九五”计划到2011年发布“十二五”规划,我国已连续在四个五年规划中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从税制模式改革的想法提出至今已有21年,但个税改革还仅仅停留在对现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局部微调上,人们期待已久的综合分类税制仍然没有迈出实质性的改革步伐。仅凭免征额的提高上并不能真正解决收入差距问题,只有将免征额的设计与征收模式、纳税单位、费用扣除、税率等多个税制要素结合起来,进行全方位的改革,才能有助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功能的发挥。有鉴于此,本文从我国劳动所得差距出发,来探讨调节劳动所得差距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首先,对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进行定义,根据定义,现行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属于劳动所得,剩余部分属于非劳动所得。通过对比发现劳动所得在国民收入中占主导地位,且劳动所得内部差距有持续增大趋势,初步判断劳动所得内部差距对我国收入差距的扩大有重要影响;然后,将我国收入基尼系数按收入来源项目进行分解,分别计算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各项收入的差距对全国收入基尼系数的贡献率大小。计算发现工资性收入差距对全国收入基尼系数的贡献率最大,进一步验证了劳动所得内部差距对我国收入差距的扩大有重要影响的初步判断,因而有必要对劳动所得差距进行调节。进一步分析发现,劳动收入初次分配不合理、科学技术在劳动中的应用以及劳动所得税制设计的缺陷等原因共同导致了劳动所得内部差距的不断增大;最后对完善调节劳动所得内部差距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设计,确定在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既定目标下,对非劳动所得部分仍采用分项计征方式,而对劳动所得部分率先实行综合征收。劳动所得综合税制部分,以取得劳动收入的家庭为纳税单位,采用夫妻联合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单亲家庭申报和单身个人申报四种方式。费用扣除按不同不项目区别对待:成本费用扣除据实全额扣除,专项费用扣除包括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租金支出的限额扣除,子女教育费用限额扣除和医疗费用支出的限额扣除,免征额统一扣除标准42,000元/年,被赡养的老人和被抚养的子女也可以按照其对应系数进行扣除。税率结构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5%、10%、15%、25%、35%。在完善劳动所得税制的基础上,还应加强税收征管,两者相互配合保障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