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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对流入城市的农村人口进行管理,我国国务院于1982年5月颁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行收容遣送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均展现了磅礴的进步之势,伴随着人口流动性日益增强,公民基本权利意识日益觉醒等原因,并以2003年“孙志刚事件”为契机,我国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同时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律制度。至今,该制度已实行了十六年之久,作为一项社会临时救助措施,在社会稳定、保障人权等方面取得了较为理想与可观的成果。但是,该制度在施行过程中逐步暴露了一些问题,并随着社会发展而有逐渐扩大的趋势。本文意在对我国现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理分析,并综合我国国情与社会现实,从法律角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与建议。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在写作过程中主要运用了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与实证分析法,全文约4万字。第一部分,对我国现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律制度作了基本的介绍与概述。首先对该制度施行的背景进行了剖析,其次界定了该制度是一项临时社会保障制度并具备行政给付的性质,最后辨别了收容遣送与救助管理的不同之处,为本文的研究对象夯实基础,为下文做好铺垫。第二部分,对完善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意义进行阐述。论述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与国家辅助性原则理论作为完善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而使得该制度具备理论方面的正当性,并从人权、社会救济以及社会秩序三个角度描述了完善该制度的现实意义。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律制度中的不足,从规范体系与规范适用两个角度分别进行分析探讨。规范体系的缺陷主要表现在法律制度不健全、立法内容不够科学两个方面。规范适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救助范围界定不妥、救助主体权责运行机制的不足以及权利救济途径不完善三个方面。第四部分,主要介绍具备借鉴意义的域外流浪乞讨人员的具体救助制度,在总结其经验的基础上,为我国完善相关制度提供参考资料。第五部分,分别从规范体系与规范适用的改进两个方面,对照第三部分中关于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律制度中的不足之处,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我国救助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构建完整的救助制度法律体系、提高立法内容精确性、重新界定救助范围、平衡救助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健全权利救济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