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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商标权客体的无形性以及其本身所蕴含的巨大经济价值,使它给权利人带来高额收益的同时,也使其成为不法竞争者侵害的对象。虽然我国《商标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商标侵权损害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存在使权利人的举证举步维艰,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侵权人的侵权所得难以计算,商标使用许可费用无从知晓,这些都使得法定赔偿成为法官在裁判赔偿额时频繁适用的计算方式。本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案由同时按照年份进行检索,得到2017至今法院的判决书总共有170个,对此进行了详细的阅读与统计,最后得到这样的数据:在这170份判决书中法院运用法定赔偿进行裁决的案件有148份,用法定赔偿确定判赔数额占整个判决文书的87.06%。同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网上以“商标侵权损害”为案由进行检索,阅读了将近200份判决书,得出同样的结论:法官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最终的裁判数额大都是以法定赔偿来确定的。由此可见,法定赔偿在当今的法院法官裁判过程中被运用的频率非常高,法定赔偿对于法官确定判赔数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法定赔偿这一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瑕的,我国仅在立法中笼统的规定了法定赔偿额最高不得超过300万,但对于具体操作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就导致商标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额难以得到精确计算,这使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不能得到全面的体现。 研究法定赔偿这个问题首先从商标侵权法定赔偿的概念、特征、价值入手展开论述,分析了我国商标侵权法定赔偿额确定中存在的问题,最终确定法定赔偿的确定依据,继而为解决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第一章主要是对商标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概念进行界定,确定法定赔偿是法院法官在实际损失、侵权所得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法官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判赔数额的确定。明确法定赔偿具有酌定性、严格性、法定性三个基本特征,同时突出了法定赔偿具有保护商标权、维护市场经、促进公平正义的价值;第二章论述了法定赔偿在立法方面、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指导意见不统一、自由裁量权过大、数额确定依据不足以及判赔数额偏低的问题;第三章确定判赔依据即明确法定赔偿额的基准,保证赔偿数额既不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过分低于实际损失、确立以权利数量为统一的计算标准以及包括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综合要素、主观恶意程度和合理费用支出在内的较为全面的参考因素;第四章提出法定赔偿额确定的对策,明确法定赔偿额必须首先坚持法定赔偿额的适用条件,在此基础上,细化法定赔偿额的计算规则,最终建立法定赔偿额的量化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