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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作为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产物,日渐衍生出多样化的犯罪形式为当下学者对本罪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角度。一直以来,作为特殊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相关的学理研究均是建立在诈骗罪的理论基础上。但传统的理论推理在解决本罪行为模式定型化、法条竞合关系逻辑前提、新型信用卡违法行为时变得条理不清晰甚至相互矛盾。虽然,就个案和某个单独的行为模式的定性来说,目前理论上的研究和实践中的司法操作可以起到解决问题的作用。但是,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况且我国目前还处于资本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未来的金融欺诈类犯罪势必会朝着很难为当下人所理解的方向发展。所以,理清本罪的罪质,依托于金融基础,而不是单独的只在刑法的框架内进行对本罪的探讨,一味的追求本罪与普通诈骗罪的衔接。事实上,将信用卡诈骗罪单独立法在发达的资本市场国家中还未有例;“诈骗”本身的特性是否能够完全解释金融领域内的欺诈情况,还需要结合语境来仔细探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研究也愈发倾向于非诈骗化等客观事实似乎在启示我们,需要对本罪进行一种新的角度来解读。笔者尝试以信用循环的完成来作为切入点,依托于当下理论界对本罪的一些争论作为突破口,进行论文的展开,全文共分为四个章节。文章的第一部分首先就目前理论界针对信用卡诈骗罪的一些争论来反思,是否当下看似完善的研究成果和实践操作实现了标准的同一化和逻辑的清晰化。在本章中主要讨论的内容有:从信用卡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法条竞合关系看两种行为的事物逻辑属性;从当下法律规定根据普通诈骗罪的特性所得出本罪行为对象需要区分对人对物是否有现实意义;从“恶意透支”行为模式看本罪构成要件定型化对诈骗属性的冲击;从民商事信用卡法律基础看信用卡诈骗罪脱离了基础法律关系支撑。最终得出信用卡诈骗罪的认知是存在着标准混乱和“补丁式”的修正的情况。文章的第二部分从法律用语的语境出发,探讨了“破坏”、“诈骗”和“欺诈”不同用语间的差别之处。同时结合哲学上的认识,解释了诈骗要求行为对象为人的渊源,并以此着重来解释“诈骗”和“欺诈”间的不同,并最终得出使用信用卡欺诈比信用卡诈骗要更加符合本罪的罪质。文章的第三部分从金融学和法律保护机制出发,以笔者构架的信用模式来探讨本罪应有的行为模式和当下立法的不足之处。其中,通过“单向型”信用循环模式和“双向型”信用循环模式的对比引发出笔者对当下本罪追求理论解释和司法指引同一而“妥协”的批评,并提出新的见解。文章的第四部分以新的角度来解读对本罪一些热点问题。从“套现”行为看信用卡金融活动的存在的意义,并提出当下对“套现”行为归罪理论的争辩;从“无卡化”操作看信用卡业务活动的发展方向,并在此强调目前本罪的行为模式势必会落后于信用卡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需要更新对本罪的认知,做到新理念走在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