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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随着法治化建设的推进,民事执行活动中的“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迫切需要引入外部的监督制度予以解决。人民检察院作为保障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机关,其有义务担当起监督民事执行活动的职责。本文基于民事执行活动的现状,论述了健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必要性和法理依据,同时指出现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中存在的局限性。通过分析理论界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范围、方式和手段的意见,总结出具体的监督范围、方式和程序。为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立法提出建设性意见。本文研究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概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制化的历程,指出该制度的立法进程尚在初级阶段,需要进一步摸索完善。第二部分:健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之必要性和法理依据。首先列举了民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由此引入了内部监督制度。其次,论证了内部监督制度存在的不足。再次,建立外部监督制度以弥补内部监督制度的缺陷。最后,论证检察机关担任外部监督的主体的法理和政策依据。第三部分:以案例为导向,论述了现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规定存在局限性。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例如监督范围、方式和手段的模糊不清,这导致实践中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第四部分:通过梳理现有的监督规定,在研究分析理论界的各种意见后,总结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和手段。明确监督范围是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检察建议是法定的监督方式,检察机关享有调查核实权。第五部分就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范围、方式和程序提出建议。就监督范围而言,在立法时,需要先明确原则性的规定,即: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法律监督。然后列举监督的具体范围,最后可以加上兜底式的条款,这样能保证未列举出来的情形也有法律依据可以适用。指出监督方式是以检察建议为主,抗诉为辅。在程序上从管辖、程序的启动、立案和受理、受理后的处理以及协调机制这五个部分加以分别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