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按照我国公路建设管理方式和运营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收费公路细分为公路事业单位管理的政府还贷公路、公路经营企业管理的政府还贷公路以及公路经营企业管理的经营性公路,针对两类不同的运营主体,所采取的会计核算制度也有所区别。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至今,虽然国家先后出台过一系列制度规范指导收费公路的运营和管理,但是这些规定中并没有专门针对收费公路资产会计核算的系统规范,不同时期出台的规定中对公路资产的表述也有所差异,从而导致各运营单位在收费公路资产确认问题上缺乏统一规范的指导,实务中出现不同单位采用不同确认方式,同一单位又因收费权取得方式不同采用不同确认方式的现象,核算口径的不同严重影响了报表使用者的管理决策。本文围绕收费公路资产会计确认问题进行了分析讨论,从实务需要和理论论证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论文首先基于收费公路资产会计确认问题中涉及的资产界定、产权理论及委托代理关系等相关理论,提出收费公路资产会计确认的主体是取得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事业单位或公路经营企业,会计确认的客体是依托于公路实物资产的收费权而非公路实物本身。然后通过对美国、法国、西班牙的六家公司及国内十几家路桥上市公司的收费公路资产会计确认现状进行分析总结,提出了目前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可借鉴之处。最后,论文基于前文的相关讨论,从会计理论角度对收费公路资产会计确认问题进一步进行深入的理论论证,提出公路事业单位取得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不具备确认为单位一项资产的条件和必要性;企业取得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暂且可统一确认为企业一项有限定条件的固定资产,企业只具有使用的权利,并无处置权利。经营性公路不管是投资者投入的,还是投资收购取得公路收费权的,或者是通过投资建造取得公路收费权的,可以统一确认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对于收费权依托的实物资产,则需要从收费期限届满政府主管部门是否需要收回该资产为界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