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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制度在刑罚措施上是属于严厉的自由刑,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要求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大,终身监禁制度此时应运而生可以发挥其限制和废止死刑的重要作用。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终身监禁制度引入我国的刑罚体系中,修正案中将终身监禁制度适用对象规定成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在依法被判处死缓的时候可以同时决定适用终身监禁制度。该项制度的的加入要求我们去分析新制度和我国现在的刑法之间的融合和适用问题,并且需要重新考虑新制度和死刑之间的关系情况。本文在以《刑法修正案(九)》所提出的“终身监禁”为背景,讨论新时代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司法适用和法律定位,以及终身监禁制度刑种化等问题,希望能为推动我国死刑的全面废除贡献力量。首先,探讨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在理论法上的根据。终身监禁制度加入到我国的现有刑罚体系中,不仅是契合我国现行宪法的要求,也是新时代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终身监禁制度的加入是有其浓重的历史背景,是我国刑法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重要标志,是我国刑法发展史上浓重的一笔,符合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要求。其次,通过对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律定位和法律价值加以思考,分析终身监禁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终身监禁制度在法律上定位只是刑罚制度,现阶段并没有上升到刑种的层面,终身监禁不能独立存在,必须是依附于死刑缓期执行存在,是作为死刑缓期执行的一种方式。终身监禁制度的加入,可以起到限制死刑的重要作用,是符合我国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的要求。另一个方面新制度也完善了我国的刑罚体系,弥补了无期徒刑与死刑之间的缺陷,终身监禁制度使我国的刑罚体系更加的合理和公正,其有着其他制度不能比拟的制度价值和作用,符合当前情况下从严反腐的时代背景,契合我国的刑事法律基本原则,体现我国立法者在刑事立法上创新精神,有利于我国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再者,分析当下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条件,以便于对我国终身监禁制度进行弊端的弥补,进一步完善新的制度,更好的发挥其制度价值。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终身监禁是排在死刑立即执行之后,并且是在死刑缓期执行之前的刑罚制度,现在适用的对象集中在贪污受贿犯罪类型上,在制度的时间效力上,终身监禁制度是不具有溯及既往的能力,作为一种非刑种的刑罚执行制度,其是需要依附于死缓制度存在而存在,终身监禁的实际执行理论上是会经过死缓和无期徒刑两个阶段的。最后,结合我国的发展现状,提出了笔者对我国刑罚体系构建的思考和建议。笔者认为引入刑罚体系中纳入终身监禁制度,是我国在刑罚制度上的伟大创新之举,可以预计的是终身监禁制度将来是会作为新的刑种出现,但是考虑到我们国家现在的实际发展情况,完全彻底的废除死刑制度并不是明智的举措,只能是不断的扩大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范围,逐步限制死刑的扩大适用。制度的作用是双面的,新制度有其优势,同时存在着弊端,终身监禁制度在刑罚处罚上彻底约束了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此时就需要为新制度设计相应的救济途径,从而完善新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因此可以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完善终身监禁制度,在实体法方面,将终身监禁制度刑种化,扩大适用范围,设立终身监禁赦免制度,赋予犯罪人有申请赦免的权利。程序法方面,明确终身监禁的举证责任,保障被监禁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