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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又称他手犯,是大陆刑法理论中使用的一个概念。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相应的概念。由于它的提出能准确的描述利用他人作为中介实施犯罪的情况,并能解决一些共同犯罪理论中遇到的困难,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之进行研究。研究间接正犯具有较深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关于间接正犯研究文章很多但是观点各异,概念极不统一,在某些具体问题上存在较大的争议,有些相关问题没有阐述,因此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同时研究间接正犯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为保障间接正犯案件的正确处理而使刑法得以正确贯彻,需要理论上对于间接正犯的类型作出正确划分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认定标准,给司法活动提供确定、统一的操作规范。现有的间接正犯概念可以分为利用工具说、列举说、“非共同犯罪性”说三类。通过比较分析,间接正犯具有通过他人实施犯罪、利用行为和被利用行结合在一起构成犯罪的实行行为的特点。因此笔者认为所谓间接正犯,是指通过他人不完全充足刑法所规定之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定型行为以实施犯罪的正犯形态。间接正犯的构成。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为利用行为加被利用者的实行行为。主体为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研究间接正犯的类型,必须注意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要注意划分的刑法意义;二是尽量避免相互重叠;三是要以我国刑法理论为基础。笔者据此将间接正犯分为了六种。一、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二、利用自害行为;三、利用正当行为;四、利用无罪过行为;五、利用过失犯罪;六、利用故意犯罪。间接正犯的认定和惩罚。间接正犯以利用行为的实行为着手,以被利用行为的结束为犯罪行为的结束。间接正犯的既遂、未遂、中止都与直接正犯有所不同。间接正犯的处罚一般原则为独立性原则和整体性原则,是指间接正犯中的正犯者不是只对自己直接实施的行为负责,而是要对利用行为和被利用行为组成的实行行为的整体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间接正犯区别对待,对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要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