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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某相互勾结,违反建房许可证发放程序,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28万元的案件入手,引出所要讨论的问题。本文讨论的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实行共犯;另一方面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若既符合滥用职权罪实行共犯的构成要件,也符合普通犯罪的构成要件,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应如何处理。由于现行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及其共犯的规定过于简单,所以本文拟从各种理论观点入手,提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滥用职权罪的观点。目前关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实行共犯,理论上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这三种观点,笔者通过比较分析,认为肯定说和否定说的观点都很片面,折中说的观点更合理些;关于如何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滥用职权罪的犯罪行为定罪,理论上有多种学说,本文主要就三种学说进行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分别定罪说和想象竞合说都有瑕疵,职务犯罪说的观点更合理些。笔者通过滥用职权罪与其他职务犯罪的比较,并结合滥用职权罪犯罪行为的特点,笔者认为:首先,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勾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实行滥用职权罪,应当分两种情况分析:当滥用职权行为以作为方式表现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实行共犯,当滥用职权行为以不作为方式表现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实行共犯;其次,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以滥用职权罪共犯定罪处罚。结合整篇文章的理论探讨及本文的案情分析,笔者认为,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和张某以滥用职权罪共犯定罪处罚。现行刑法分则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仅能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对于实践中存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勾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实行滥用职权罪的犯罪行为,无法惩治,致使这些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肆意实施犯罪行为。因此,通过本文的分析,笔者建议立法机关针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勾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实行滥用职权罪的犯罪行为,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滥用职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