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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已然是人所共知、人神共愤的事实。隐藏在贿赂犯罪行为中的截贿行为,给贿赂犯罪的正确查处与妥当认定设置了一定的障碍,也增加了一定的困难。“截贿”行为的第三人居间特性,使得截贿行为本身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也使得截贿行为人可能游离于刑法打击与惩治的范围之外从而逍遥法外,并进而可能推动贿赂犯罪的再度产生与不断发展。截贿行为是一种发生在贿赂犯罪过程中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财物的行为,而对该行为是否应该进行规制以及如何进行规制就成为值得讨论的问题。只有在明确了截贿的具体含义的基础之上,才能继续引入贿赂款物的性质问题,从而进一步对截贿行为与其他相关贿赂犯罪进行区分,同时通过引入不法原因给付理念,对截贿行为进行性质分析。再具体到常见截贿行为的分类,对其逐一进行细致分析,最终得出对截贿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的结论。具体而言,本文着重从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通过列举实务中针对截贿行为的不同定性,引出截贿行为定性上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截贿基本含义、特征的具体理解;第二部分是评析刑法学界对截贿行为的不同观点,主要有侵占罪、诈骗罪、行受贿罪共犯、介绍贿赂罪以及无罪这五种;第三部分是通过对贿赂款截留行为性质进行分析,将其认定为不法原因委托行为,为后文认定截贿行为可以成立财产犯罪奠定基础;第四部分首先通过明确刑法中可以保护的财产法益,确认截贿行为应该成立财产犯罪。再进一步针对不同类型的截贿行为进行具体分析,得出结论。只有准确定性,精准打击,才能够遏制此类截贿行为,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安定。